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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姚启建


【全文】
  
  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银行贷款以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例简介

  
  2005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该贷款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以其经营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并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且办理在某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办理了质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王某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主张对经质押登记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优先受偿权,并予以拍卖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河公司对出租汽车进行质押系无权处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对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律风险分析

  
  (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的法律依据问题分析

  
  在我国国内法域,没有直接规定经营权质押的相关法律,经营权质押似乎可以认为是权利质押之一种。但是,关于权利质押,从《物权法》第223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关于质押的“法无明文确许可即禁止”法律原则。因此,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深思和研讨。

  
  关于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有,散见于诸多法规,主要有: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是债权质押;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是股权质押;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质押;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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