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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下)

  

  值得注意的是,有研究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认为前者是对中小股东救济更有效率的一种制度,它为中小股东在自身利益受到潜在威胁时提供了一条市场机制之外的退出机制,应当成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主要内容。其理由如下:(1)股份评估权制度对股东行使权利的激励程度更加明显;(2)股份评估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加确定;(3)股份评估权行使的制度成本更加低廉[38]。


  

  5.其他保护制度和措施。关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学界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以上所谈到的几个问题,只是本文认为价值意义比较大或者是学界争议比较大的几个制度和措施。另外还有一些研究所涉及的问题也值得关注,例如,有研究认为,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绝对限制或者相对限制以及赋予少数股东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以及提请对公司业务进行审计权都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9]。再如,有人认为,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该制度有利于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其具有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40]。因此,可以说,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学界关于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之研究是非常多的,几乎涉及股东权利内容的方方面面。同时,这也说明了学界对中小股东的研究,都侧重于股东权的保护,而怎么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始终是这一问题的核心。


  

  五、总结与展望


  

  回顾二十年来公司治理理论的科研成果,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主线、关注的焦点和面临的问题,同时,也可以看到取得的成就和不足。正是在这种由客观材料的梳理到主观的反思之后,我们对未来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予以展望。


  

  (一)公司治理研究的范畴


  

  确定公司治理研究的范畴是研究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涉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是研究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从客观层面来说,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经营中的内部利益冲突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外部利益冲突,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全部内容。从主观层面来说,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也影响着公司治理范畴的确定,界定上的差异性为研究公司治理提供了多维的观察和分析视角,而这些差异性又集中表现在人们对公司治理定义上的不同,因此,对公司治理范畴的探讨,需要回到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上来予以归纳和阐释。有关资料表明,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多达22种。有人将这些定义的理论依据分为四大类:制度安排说、相互作用说、组织结构说、决策机制说[41]。综观和分析这些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而来的不同学说,可以得出结论,对商法学界的研究来说,尽管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可以多样化,但是,未来公司治理的研究范围是什么?研究边界在哪里?关注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在哪里?等等。面对这些不能回避的追问,可以说,对公司治理研究的范畴之确定是未来商法学界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公司治理研究的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必须重视研究方法的改进。从公司治理的研究文献来看,研究方法的欠缺是一个很大的弊端,已经成为制约公司治理研究的瓶颈。例如,近年来,学界也确实出现了一些运用实证方法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很多研究者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外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的考察和具体制度的借鉴之上,而没有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观察和深究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因此,由于对我国目前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缺乏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认识,导致研究者盲目主张引进国外的治理制度。以至于有些制度和理论在立法中被采纳之后,在后来的实践中才发现这些貌似合理的制度和理论的“灰色”程度,即设立的具体法律制度成了好看但不顶用的花架子。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的应然性和法律的实然性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因此,要重视和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揭示治理制度运行的现实条件、所需成本和可能性,从而增强公司治理规范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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