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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下)

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下)



对中国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赵万一;华德波


【摘要】对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是近20年来学术界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研究范围涉及到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直接推动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法的修改。以法学研究为切入点,从不同的视角,对国内多年来的公司治理相关研究成果予以条分缕析般的冷静审视和详尽评述,其内容涉及到公司治理的范畴与理念、公司治理的路径,以及公司治理研究中广受关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瑕疵、董事会与董事、监事会、职工参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公司治理研究的方法和重点进行了思考和展望。
【关键词】公司治理;范畴;理念;路径;热点问题;展望
【全文】
  

  (四)监事和监事会


  

  相对于董事和董事会而言,学界对监事和监事会的关注是比较少的。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监事会自身机制的完善两个方面。


  

  关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兼容说”和“排斥说”。“兼容说”认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定位均在于监督,但两种制度也具有显著的差异。独立董事大多都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的商业经验,并且具有表决权,有助于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主要也体现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虽然监事会成员也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只能起到被动的事后监督作用[1]。“排斥说”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虽然都是公司监督机制,但两者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不同法系和法理基础上的,因此,两者在功能上是重叠的,在制度上也是不兼容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上必将在多个方面与现有的大陆法系监事会机制发生冲突,甚至削弱两者的功能发挥,影响监督机构效能的发挥。多头监督等于无人监督,有可能因为无序监督而导致监督效能低下,进而造成公司经营决策的混乱和低效率[2]。关于这两种学说的争议,就目前来说,“兼容说”还是受到相对比较多的赞同,但这一争议也将在理论上长期存在下去。也许,这正是我国公司治理同时采纳两大法系作法的必然逻辑结果。


  

  关于监事会机制的完善。在对当前监事会弱势地位的反思方面,有观点认为,监事会地位薄弱的直接根源在于公司法中没有突出其地位,没有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高度去确立并强化监事会和监事的权力,在立法的认识上陷入了误区。应确立加强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指导思想;明确监事与公司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使监事在法律规范上得到明确的信息,使其知其位,行其权,善其事;突出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完善监事会的工作程序,通过具体的操作规程把实体权落在实处;应对监事的责任作出一般的规定,监事违反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单独或与董事连带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3]。在完善监事和监事会制度的路径方面,有研究成果认为可以遵循以下几条思路展开:一是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把监事会改造成董事会的上级机关,董事会同时对股东会和监事会负责,并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事宜由股东会和监事会共同承担;二是改善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强调监事会成员须拥有管理、财务方面的资格和能力,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质量,强化其监督职能;三是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建立由监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全部由独立监事组成,并赋予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流程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权,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负责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及参与商定审计计划等(注释:赵万一.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A].王保树. 21世纪商法论坛——投资者利益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193-194,194,205,203.)。在监事和监事会制度的具体内容建构上,有观点认为,应引入独立监事,加强监事的会计专业知识,允许监事单独行使职权,改革监事的薪酬机制,构建完善的监事责任制度[4]。还有研究者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加全面的具体建议,即对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做出规定;保障监事地位的独立性;完善并强化财务监督手段;赋予监事临时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完善选举程序,使监事会成员的实质产生程序适应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要求;建立监事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善监事会结构,明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强化公司的民主决策管理,防止公司滋生腐败;赋予监事在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权;明确股东的信息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完善其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从而避免少数股东在不明情况的条件下盲目表决,改变股东大会提案均由董事会掌握的局面;缕清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的关系[5]。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更多的完善思路和具体方案。但是,需要反思的是,关于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现有的监督机制的缺陷究竟是什么?是否监督机构越多监督效能越好?我们认为,对于监事会机制的完善思路,就是要在现有机制的前提下思考和解决监督失灵的问题,尽可能通过现有机构的整合去解决问题,对新机构的设置要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因为,效率是公司运行的永恒主题,每增加一种机构,都要考虑和解决其与现有机构的冲突和协调问题,若是处理不好,反而会降低监督效能,增加代理成本。例如,对于独立监事的设立问题,如何定位独立监事的监督职能?如何解决独立监事的选任问题来保障独立监事的“独立”?怎么解决独立监事与内部监事、独立董事的职能交叉和重合问题?等等,都需要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认真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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