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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上)

  

  1.董事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有研究者认为,为适应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该摒弃以股东会为核心地位的治理结构,确立公司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就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而言,赋予他们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董事对外是公司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董事对内是公司的受信托人,享有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义务[41]。也有人认为,从国外的经验看,董事会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承担着决策、监督的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就代表着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绩效。因此,董事会具有重要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独立性和职能强化是董事会制度完善的主要目标[42]。总的来说,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也是公司法人制度本质性的具体体现。虽然公司的重大决策形式上须经股东大会决定和批准,但事实上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也兼有监督的职能。可以说,董事会是公司企业管理权的核心。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和董事会具有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董事职务的解任。在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上,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是法人能否担任公司董事?现行《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但由于其规范的效力层级比较低,且该规定并不能及于所有的公司类型,因此对这一问题至今仍有争议,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从法律上赋予法人可以担任董事的资格,并不会影响董事的选任和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也不会影响相关法律的适用,实际上却有利于维护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法人行为,追究法人董事的法律责任,增加第三人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43]。“否定说”则认为,公司法关于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都是针对自然人制订的,并且法人担任董事会造成法人和自然人的责任不分,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权责明确”的基本原则[44]。


  

  现行《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后果、解任程序等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对立法的这一缺陷,有人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任职资格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内保护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对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审视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区分在不同阶段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效力,建立相应的解任程序[45]。


  

  3.董事会组织机构和职能的完善。在早期对董事会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学术界对董事会的组织机构性质、权力内容、会议的召集和举行、董事的职权和职责、独立董事的作用等问题一直比较感兴趣。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司法实践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构造,关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对董事会之下应当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作出了明确要求。有学者认为,虽然准则对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各专门委员会并无独立的决定权,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权力,则其功能的发挥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主张借鉴美国公司治理的委员会模式,在引进了独立董事的公司中设立由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若干分工更加明确、职责更加合理的董事会内设机构和专门的董事会委员会。至于公司究竟设立哪些委员会以及委员会应该具体行使哪些权力,则授权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法仅作授权性的规定即可。这不但可以弥补董事会的缺陷,有利于董事会承担重大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角色,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46]。也有研究者认为,针对我国董事长权力过大的现状,应通过立法对董事长的权力予以限制,完善董事会的议事表决机制和程序立法导向。董事长不应兼任总经理,确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绝对独立性,由独立董事负责协调董事会的管理决议,实现董事会内部权力的有效制衡[47]。对董事会具体制度的完善,有学者认为,除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外,还可考虑以下措施:一是严格界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和职能。二是设立一些范围小、人数少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落实董事会的有关职能。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具体比例由各个公司根据自己的具体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本的结构决定。四是鼓励不同的公司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条件和所处环境,在董事会制度安排上进行创新,以实现治理制度的多样化和多重均衡[4]。


  

  实际上对董事会组织机构和职能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任何制度要发挥作用,都需要适合其生存的土壤。也就是说,我国公司董事会组织机构和职能的完善不能完全只关注内部的权力架构和组织运行,还要关注董事会制度的外部环境,如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和建立。只有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解决方案才能切实可行。


  

  4.独立董事制度。学界对于独立董事的关注和研究热点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的争议、实践中的探索与建构以及对该制度实际运行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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