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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上)

  

  纵观学术界对公司治理理念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公平和效率是治理理念研究的主线,相关的研究基本上都围绕这两者展开,许多主张和措施实质上都是在这两者之间做着不同层次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为了保障公平的实现,就要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与管理层、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正如有学者所强调的,公司治理的目的主要是对代理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使之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防止公司权力被内部人滥用。另外则是要提高公司管理机关特别是董事会活动的质量,使董事会更有效地发挥作用[4]。也有人从公司控制权的视角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经济民主[5]。为了保障经营效率的实现,就要给予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保障公司自由意志的实现,鼓励公司盈利和公众投资的积极性。这正如有学者所强调的,自由是企业的天性,自由主义是公司法的精髓和灵魂。公司自主经营、自己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具有不同的模式。任何强行的、划一的、机械的法律预设均将构成对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束缚,并可能导致企业丧失其应有的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淘汰。因此,公司立法的任务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将这种自由治理主义反映到公司法的制度安排中去,同时将公司治理中的干预主义和强制主义减少到最低限度[6]。有人进一步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建立一种权益损害的法律救济制度,而不是以政府部门的介入作为主要目的。现代法律实践已经表明,政府的介入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权利保护方式,昂贵的正义不能视为一种真正的正义;另一方面,参与并不能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所有问题,比参与更为重要的是权利的制衡、保护及救济方式。立法机关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7]。还有研究者从我国现实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之视角,提出了以公司为本位的治理理念,旨在强调当事人自治,减少政府管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8]。更有研究者从公司本质理论的视角出发,提出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9]。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以上观点各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的公平和效率理念进行了不同的阐述,但是公平和效率在公司治理机制的理论和实践上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有研究者从法哲学研究的角度提出,效率是公司治理的基石,平等正义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内容,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保障[10]。


  

  还有人研究了外国公司的立法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借鉴内容和治理理念。其中有学者受德国2006年6月最新修订的《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启示,提出过于刚性的治理规则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绩效,应借鉴德国“遵循或解释原则”模式,即上市公司或者遵循《法典》的最佳行为建议,或者解释某一个条款没有得到遵循。虽然这样的作法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似乎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但隐含在此原则模式后面的是市场的压力迫使公司去遵循最佳行为建议条款。其次,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要立足改造既有公司治理模式,有效吸收具有普适性的优秀制度,警惕盲目借鉴[11]。也有研究者借鉴了俄罗斯的立法经验后提出,虽然公司法可以提供关于公司治理的精致规则,但真正激励和约束公司成员遵循公司法规则的因素却在公司法之外。外部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治,即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商业法律体系和公正并有效率的司法与行政执法;二是市场,即保护投资者享有平等机会的竞争性市场体系。公司治理所追求的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一国的法律秩序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于平等保护财产权的自由秩序[12]。


  

  三、公司治理的路径


  

  在2005年中国《公司法》修订以前,商法学界对公司治理路径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宏观方面,即公司不同权力机关和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有研究者认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应分别从股东会的权力保障、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监察权行使三个方面,就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予以完善[13]。有研究者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以下治理路径:(1)构造股权多元化结构;(2)允许银行持股,充分发挥银行股东的作用;(3)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4)建立健全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14]。有研究立足于应对全球化趋势和提高公司竞争力,提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司治理:(1)妥善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授权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2)激活股东大会制度;(3)完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4)完善监事会制度;(5)改革经理制度;(6)确认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15]。有研究者从法律规范作用的视角出发,认为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身离不开法律的规范,针对公司法人治理实践出现的众多问题,应当进行及时的法律规制完善。具体的措施是:(1)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原则;(2)在实体法方面强化权利保护与责任监督;(3)在程序法方面为受害人提供简便、快捷、及时、有效的诉讼程序[16]。也有研究者根据现代契约理念和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了公司多边治理的路径,即对股东会进行名称、机构和职权改造,将股东会改造为社员会,在社员会内设立界别委员会,可以分为股东委员会、职工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等,具体设置及其职能由公司通过章程确定,社员会内部实行界别制以后,需要对各界别的具体职能进行必要的调整;对董事会进行成员和职能改造,董事可以是公司股东、职工,也可以是公司债权人,还可以是其他人员,公司董事会的核心内容是对公司重大行为进行决策;对监事会要进行成员、职能和机构的改造,建立监事会的普遍参与机制,董事应具有任免提议权、报酬提议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权。监事会可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17]。另有研究从组织机构权力设计的角度入手,认为股东大会的职权应围绕评价功能和选择功能配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应高于董事会,董事会构成应逐步向以非执行董事为主过渡,从而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18]。还有人从2002年美国的公司改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对公司治理的强化中得到启示,认为期权激励并不一定有助于减少代理成本,应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加强媒体的监督作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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