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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

  

  调解操作过去往往与此相反。调解人强调“人不能不讲良心”,否则会有报应(威慑);即使没有证据,也不能不认账,恩将仇报(感化);“人”不能睁眼说瞎说,否则将来谁敢理你?(制裁)。调解所依赖是实践经验,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和多快好省,所凭借的是公理、良心。调解所倚重的是感情、感觉,程序倚重的是理性和理论。如果我们不带任何感情上的偏好和观念上的教条,就会发现在司法的程序正义与民间调解的实质正义之间很难作伯仲之分,而且从各国发展趋势来看,两者有相辅相承、互相融合的动向。故意制造紧张局面


  

  诚如著名法学家季卫东教授所言,法律程序的参加者如果完全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就会使讨论变得钝滞,问题的不同方面无法充分反映,从而影响决定的全面性、正确性,而且对立面的竞争活动意味着不同的目标追求,这种竞争机制会强化参与者的动机,促进程序改善,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程序排斥协商的可能。


  

  对立面设置的目的在于制造一种对立竞争机制,调动人类好斗的本能,使双方发生直接碰撞和竞争,将涉案信息——包括证据、理由等——从不同的角度挖掘、阐发,取得一种兼听则明的效果。对立面设置的流弊在于当事人间形成争斗的伤痕,关系难以修复。程序侧重于“先前事实和关系”的发现和判断,罔顾将来关系的维系和发展,导致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张,难以恢复,“一场官司百世仇”为各国的通例。依靠对立面的设置来运行的诉讼程序制度适合解决那种具有临时性、单一性、偶然性法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关系属“一次性”的——如食客与酒家之间,乘客与“的哥”之间,双方无须顾及“将来”。对于长期性的(如家庭关系)、综合性的(如团体与成员间关系)、难舍难分性的(如不动产相邻关系)社会关系所生之纠纷,以设置对立面的诉讼方式来解决,远非明智之举。


  

  调解与诉讼恰恰相反。民间调解从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将对话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调解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更强调将来关系的发展。调解立足于调和双方的姿态而不去设置、制造敌人;尽可能将双方从对立、紧张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蓄意制造紧张局势——最好能将双方拉到酒席上谈;为防止纠纷漫延扩大,调解并不追求事实的水落石出——如有必要则不惜忽略甚至隐瞒真相;为协调双方的立场,调解不强调法律的适用,远离概念和本本,着重于双方实质利益的衡量。法官,他原是个陌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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