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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其四、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又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对此,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之下,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的条件,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侵权损害事实。有损害方有赔偿,而损害包括已得利益之丧失,也包括应得利益之未得,也即是损害是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损失只包括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无知和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立法所涵盖的损失,显然包括间接损失。

  
  第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则表明其在法律上具有非难性,合法行为无由成立法律责任。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具有违法性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也有人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即不包括主观过错。

  
  第三、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体系中,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三种,在立法上,规定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第四、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社会现象之间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英美法中则通常称为违约的补救。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在法律的强制力之下,债也即是“法锁”。有学者认为,“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之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去法律上之价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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