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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倪世钧


【全文】
  
  按照王利民教授的观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此种现象称为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的竞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的方面。[1]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以及竞合、聚合等概念的认知差异,各地司法机关处置上述法律现象极不规范统一。例如,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给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失,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少法院便想当然的按侵权之诉立案,当患者提出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合同之诉时,便拒绝立案受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不得不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间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又如,原告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本已按侵权之诉进行了相关诉讼活动,辩论终结之后又自觉于己不利,遂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案由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是什么案由就定什么案由为由,主张不能按侵权之诉裁判,以致于法院不得不又重新开庭审理,当人民法院询问原告的诉由时,原告来个太极推手称,你们法院审理后是什么就是什么,当事人把人民法院玩弄于股掌之间。这些现象都极大的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据此,厘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一法律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1、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常常将侵权责任规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即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以请求赔偿和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2]。

  
  我国《民法通则》设“民事责任”一章,涵盖有侵权责任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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