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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意见)


潘肖华


【全文】
  
  意见摘要:本次修正应当对本法进行全面修订,而不只是只对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进行修订。在本次修订中应当拓宽对职业病的定义,明确工会组织在职业病有关事项中的全程参与权和一票否决权,明确有关部门在制定职业病配套规章时征求工会组织和公众意见的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置举证责任导致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利后果。

  
  第一条 将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工作条件、环境、劳动防护不到位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将第二条第三款“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规定、调整,听取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规定、调整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修改理由: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吸收现有职业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对职业病范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应当在本次修改中对职业病的概念做一重新界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健康权,将因工作工作条件、环境、劳动防护不到位而引发的疾病纳入职业病的范围。如现在不纳入将导致因为工作环境潮湿等原因患有风湿病等疾病的劳动者权益无法保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制定、调整事关劳动者基本权益,应当授权工会组织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一同制定、调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在本法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期限、反馈方式,应当在本条中明确规定 制定、调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制定、调整完毕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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