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

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


蔡定剑


【全文】
  

  公众参与的概念


  

  公众参与的概念和理论大约是上世纪九十代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步升温、兴起。近年来有一些初步研究公众参与的著作问世。但公众参与在我国仅仅是有些地方性实践,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仍然非常缺乏,公众包括一些官员使用的公众参与概念是模糊而缺乏科学的确定性。当下国内人士提到公众参与的时候,往往只会想到公众参与的一些表面现象,例如公示、听证、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等。俞可平教授是比较早就涉足公众参与研究的学者,他认为,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他所指的公众参与是非常泛义上的一个概念,包括:投票、竞选、公决、结社、请愿、集会、抗议、游行、示威、反抗、宣传、动员、串联、检举、对话、辩论、协商、游说、听证、上访等等。他理解的公众参与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民主选举到民主决策,从民主管理到公民的街头行动。


  

  从百度里搜索,公众参与是一个很实际的描述性概念,它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


  

  但在我看来,上述概念不失过于宽泛。所谓参与(Participation)就是让人们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而对公共机构来说参与就是所有民众的意见得到倾听和考虑,并最终在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中达成决议。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民主制度,应当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它是公众通过直接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互动的方式决定公共事务和参与公共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遵循“公开、互动、包容性、尊重民意”等基本原则。


  

  公共参与这个概念强调公共机构和公众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互动性。其中,公共机构是公众参与的主体,而且是主导方。公众是参与方,一般是被动方。但是,中国公众参与有自己的特点,公众还不完全是被动方,有时在公共机构决策和治理过程中,公共机构没有主动开放公众参与的情况下,来自民间的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媒体、网络等公众舆论的手段,对某不平衡,效果也并不理想。只能说这些公众参与的意义代表着一种要求与希望。公众有强烈的参与要求,但是法律支持不足,而政府部门不太支持公众的参与,使得参与很大程度上是以维权的方式出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