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

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


孙谦


【摘要】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功能和价值、效力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等国的判例制度的区别等,是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司法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内容、案例选择标准、选择范围、确认程序、发布主体和方式、编纂、清理、废止等进行了系统的构想,以期为构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改革
【全文】
  

  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区别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我国现在也不存在移植判例法制度的条件。


  

  (一)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的区别


  

  “判例”、“判例法”、“判例制度”、“先例制度”等等,是西方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通常使用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背后是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以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存在的,故而被称为“判例法”,是一种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先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的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遵循先例,但是,按照英美法学家的说法,“先例”的约束力来自于实质推理的正确性和说服力,[1]并基于审级的分工而得到维持。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者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一般来说,下级法院都遵从上级法院的判例,否则,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必然在上级审时被撤销。可见,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并不是某些国家特有的法律现象。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合理成分和积极因素。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我们欲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仍然存在本质区别,主要是:


  

  第一,创立规则与解释规则的区别。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保持我国目前的法的正式渊源体系的前提下,完善法律适用。是以成文法为主,结合司法解释,以案例指导为辅,在不影响成文法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前提下,借鉴判例法的一些具体做法,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进行指导,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而不是一种新的“造法”制度,不涉及改造既有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因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等同于“判例制度”、“先例制度”,而是将单个的“案例”通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和发布后,使其上升到对执法办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层面,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起到随机的“参考”作用。但是,参考与指导的区别仅仅限于用语上的不同,并不表明这二者在效力层级上有实质的区别。一些学者对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深感忧虑,认为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司法立法”、“法官造法”,是对立法权的僭越。实际上,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对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进行比较原则的解释,虽然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并不具有创设法律规则的地位和作用。至于具体案件,如果最高司法机关按照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作出批复,则属于司法解释性质;如果仅仅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则仅有指导、参考作用,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约束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