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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目前在亲子鉴定问题上基本取态的反思

对我国目前在亲子鉴定问题上基本取态的反思


毕玉谦


【全文】
  

  一、对我国亲子鉴定中存在问题的基本考察


  

  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众多林立。实践证明,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亲子鉴定任意性、泛滥性以及注重商业利益现象对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外,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传统上所形成的婚生子女(即亲子关系)推定制度加以确认,而这种制度的本旨系在确保子女在法律上的身份安定、成长安全的环境与氛围,尽可能不使无责任的子女负担因非婚生子所导致社会上及法律上的不利益。因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未必以血缘上、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为限。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未加以明确确认,但从来都是以习惯法的角度来沿循这种传统做法的,并且为无数个司法裁判所确认。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却无视这种法律精神。例如,《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据2010年2月9日《北京日报》报道,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但也有一些婴儿因为个别原因在家中或者公共场所出生。为此,北京市卫生局2010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是在助产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北京妇产医院负责签发。从2010年7月1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时,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①]。这种做法必将会对我国多年来约定俗成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造成严重的冲击,不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在审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采用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及其应用问题作出的任何规定。为了适应审判实务上的需要,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关系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并且该《批复》认为: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同时还强调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虽然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二十多年前做出的,且也仅仅是一个笼统的、指导性的意见,但是,由于该批复仅要求对亲子鉴定案件“区别情况,慎重对待”,而没有提出明确的操作标准,致使在实务上对同一类案件往往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妥贴把握这一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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