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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行检察与社会矛盾化解

论民行检察与社会矛盾化解


王志凯


【摘要】民行法律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日益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针对当前司法裁判不公引起的涉法上访、群体性事件频发等社会矛盾,民行检察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职能,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申诉途径;民行监督;矛盾化解;法律依据
【全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简称“民行检察”)是以抗诉为主体,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框架内的全面监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以及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开展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等。

  
  一、民行检察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价值定位

  
  摆正位置、服务大局是做好民行工作的前提。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重刑事轻民事”的观念制约了民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民行工作作为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涉法矛盾化解的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同公诉、侦监、反贪等部门一样占有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检察权的行使才是全面的,法律监督的体系才是健全的,法治的实施才是有保障的。

  
  认真办好每一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就是化解社会矛盾。民行工作是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它涉及到许多民生问题,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造成上访、民转刑等不良后果,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作为民行检察工作就要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民行检察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现状

  
  当前,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民行工作必须着眼于服务民生,把化解矛盾、理顺当事人不满情绪融入办案的全过程。在实践中,民行工作发展的现状与设置这项制度的初衷和人民群众的涉法需要还存在一定距离,制约民行工作开展的因素依然很多。

  
  (一)、立法的模糊性消弱了民行监督的预期效果。

  
  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的民行监督工作难以争取主动,且抗诉周期太长,抗诉目的能否实现,最终还需取决于法院的裁判。法院对民行部门的监督如对原判确有错误抗诉理由成立也不改判,对该抗诉的案件受而不审、久拖不决等消极敷衍态度,甚至故意规避监督到底该怎么办,对于法院的上述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检察机关尚无法采取强有力的惩戒手段保障检察监督权充分而有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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