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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立法构想及理由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立法构想及理由


王礼仁


【摘要】作者说明:
作者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修改意见,共有三篇文章,即: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立法构想及理由》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行政诉讼向民事诉讼“并轨”之优越性与可行性》
其中第一篇文章是我提的“一篮子”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方案,另两篇文章是补充说明和论证。
【全文】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第一条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完善。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个“建议条文”。下面就“建议条文”的内容和理由作简要介绍。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进步与不足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原文

  
  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内容,与原先的内容有较大变化,其原文如下:

  
  当事人就婚姻法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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