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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


齐精智


【全文】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齐精智律师解读:婚姻法虽然调整的是以身份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当代物质极大丰富的经济社会中,一定的身份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法律关系是以非财产或经济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但人身权在享有、行驶及救济中会与财产利益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本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包括了调整财产关系在内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而且本司法解释也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纠纷作为重点。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齐精智律师解读: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使该行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而且不可能转变或变更成有效。

  
  最高法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加以限制。《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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