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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摔伤买单?

谁应为摔伤买单?


李炳稳


【摘要】儿子告老子,侄子告叔父,到底是法律意识提升的产物,还是人性的泯灭。尽管法律对亲情有一定的约束,但是亲情永远不能用金钱衡量。(全文共1926字)
【全文】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民初字第313号。

  
  【案情】

  
  被告屈善本、屈善行、屈善涛、屈善斌是兄弟关系,原告是被告屈善本之子。2008年7月31日四被告的父亲去世,原告作为死者的孙子前去帮忙,在搭棚过程中原告不慎从梯子上掉下受伤,经诊断为:右腿股骨骨折。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 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33565元。

  
  【审判】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四被告的父亲去世,原告作为死者的孙子前去帮忙,在搭棚过程中原告不慎从梯子上掉下受伤。被告屈善行、屈善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7条,判决被告屈善行、屈善斌各补偿原告屈孝波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有三个焦点:

  
  焦点一是本案适用什么归责原则。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1]是指归责时主要看行为主体有无过错,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我国《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也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规定,《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可见,公平责任原则不能肆意使用,只能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为之。如果四被告认为原告有过错或重大过失,那么四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反之,原告认为四被告或其中任一被告有过错,那么原告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的证据看,原被告均无过错,故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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