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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与借鉴

法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与借鉴


王建学


【摘要】作为法国宪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基本权利概念的出现,以宪法委员会之基本权利保障职能的活性化为基础,借鉴了外国法的表述,通过宪法裁判获得承认,并于2008年修宪确认于宪法典正文中。基本权利概念出现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公共自由只能防御行政权的侵害,而不具有对抗法律的效果,因此,需要反思传统的法律至上主义人权观、实现基本权利及其宪法规范的至上性。相应地,基本权利的论证路径也经历了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的演变。外国法与比较法在我国基本权利研究中应用不足,尤其是法国的基本权利概念,对我国学术界辨析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名称、基本权利的论证路径均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宪法;基本权利;公共自由;客观主义
【全文】
  

  一、引言


  

  在法国当代宪法理论与宪法规范中,“基本权利”(les droits fondamentaux)[①]构成了一个基本范畴。不管是在宪法委员会的判决,还是各式各样的宪法学论著,或者是以公民和官员为主体的公共话语体系中,“基本权利”的表述都频繁出现,并构成了其他许多概念与制度的基础。但有趣的是,在法兰西1958年宪法正文或其他宪法文件中,这一概念竟然一次也没有出现过!


  

  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只是在序言中宣布,“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1789年宣言中所明定和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民主权诸原则”,这里使用的是“人权”的表述。而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所使用的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概念,也没有出现“基本权利”的表述,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示的是,法国人民“对1789年宣言所确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恪守”,这里再次出现了一个不同的表述,但同样没有使用“基本权利”。可见,在不同时期的宪法文件中,不仅基本权利没能成为一个共识性的概念,反而存在各不相同的、甚至比较混乱的表述方式。


  

  那么,法国宪法中目前频繁使用的“基本权利”一语是何时出现的呢?或者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法语语言中的“基本权利”表述是何时出现的呢?


  

  法沃赫(Louis Favoreu)教授等人合著的《基本权利法》提出,巴黎一大的弗浩蒙(Michel Fromont)教授在1975年“首次在法国真正提出了基本权利的概念”。[②]这篇论文是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秩序中的基本权利》,弗浩蒙教授以比较宪法,尤其是对德国基本法的研究而著称,他在论文中对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及其客观法秩序进行了研究,其中将德语中的“Grundrechte”直译为法语中的“droits fondamentaux”。[③]那么,是否在此之前,法语中从不存在“droits fondamentaux”的表述呢?据笔者考证,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上,在弗浩蒙教授之前,法语法律界就已经明确使用“基本权利”,其中,国际法学在19世纪末,宪法学在20世纪40年代。前者是指,皮莱(Antoine Pillet)教授在《国家在国际关系秩序和国际冲突解决中的基本权利之研究》(1899年)[④]中分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这表明,基本权利的观念最初并没有与个人联系在一起,而是与公法人联系在一起。国家的基本权利对我国的公法理论(尤其是国内公法)来说仍然比较陌生,它是西方法律传统中一个独特的现象,并且公法人享有基本权利的观念实际上一直延续至当今的法国公法理论。[⑤]后者是指,苏联法学家谢弗里科夫(K. Sevrikov)的《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1947年)[⑥]和卡杜(Charles Cadoux)教授的《印度宪法中个人的基本权利及司法解释》(1960年)[⑦],其中,法语中的“droits fondamentaux”分别用来指代苏联和印度宪法中的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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