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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李才凤


【摘要】任何权力都是有时间、空间限度的,任何权力也必然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度内行使,否则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在我国,由于审判权受传统模式和不断改革的影响,审判权在职权化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间,在纠问式与对抗式之间,在以判为主,以调为辅的结案方式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结案方式之间,在严格裁量权与自由裁量权之间受徘徊和犹豫。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受到了影响,这就需要对审判权进行合理化约束以及适当性下放,使审判权在一定的权力范围内和权限内得以确定和认定。本文就审判权的服务功能、审判权的权力运作、程序性控制、调解制度等等问题展开论述。着重提出在当今社会面临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转型时期,审判权不仅要接受法律的程序性控制,也应该充分发挥审判权的弹性空间,使审判权既不偏离法律所设定的轨道又能灵活自如地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解释权,二是裁量权。法律赋予了法官审判权,就意味着法官如何运用审判权,法官运用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的解释权和裁量权,法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任何权力,若不加以约束和限制,必然有膨胀的欲望。法官在掌握了审判权的同时,还必须对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加以识别确认。法官如何到位、有效地把握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又取决于法官的综合文化素养以及道德品格。
【关键词】审判权;程序性;裁量权;调解
【全文】
  
  一、审判权的空间内涵

  
  1、审判权是一种司法权力。权力的产生在于赋予,权力的目的在于运用。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运用的一种裁决权,是法官通过对现行法律解释后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确切地说是宪法赋予法官审理裁决的权力。一个国家的宪制结构直接影响着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审判权的行使要以国家的宪法精神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国家宪法原则和相关条文对审判权的规定是审判权行使的依据。法官被宪法规定了其地位、性质、权限,法官在法律生活中必然要以此规定为准则。法官是把法律规定的审判权力直接在具体的案件事务中诠释出来,通过释法权来实行审判权的行使。卡尔·恩吉施认为,对于法官解释法律而言“这将首先取决于,法官在国家中处于一个什么地位,他与制定法的关系是如何被规定的。”换言之,“‘一般的宪法状况影响到诠释学的制定法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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