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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学方法论看待重庆打黑事件(上)

用法学方法论看待重庆打黑事件(上)


杨琨


【全文】
  
  从08年七月伊始,重庆打黑之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共抓获涉黑人员4781人,期间,文强等一系列的高官落马,当然,其中也牵涉了一些小事件值得我们探讨,如“李庄事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学方法论大致分为三类:自然法学派的法益分析法、规范法学派的规范性分析以及社会法学派的社会分析。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重庆打黑所牵涉进来的众多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充当了黑社会保护伞的官员,有的是黑社会组织头目,而有的只是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分子而充当马前卒。他们所犯的罪行,《刑法》自由明文规定,而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定罪处罚的思维,大致即所谓的规范分析方法。而简单地运用规范分析所能够起到的作用也仅仅局限在对已然出现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当我们透过现象希望去探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的时候,我们更要运用法益分析法和社会分析法。

  
  而最适合我们运用“法益”进行分析的案件就莫过于“李庄案”了。李庄案的出现实际上给了我们大家一个问题,即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有没有得到法律给予公民的辩护权的必要?实际上这个问题存在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然很长时间了,刑辩律师在我国诉讼程序中长年扮演着一个很尴尬的角色,其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纷纷受限不说,《刑法》还很慷慨地为律师们量身定做了诸如“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一些列罪名。这凸显出立法者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这一身份出现的不悦。社会上的老百姓对这个问题也很不理解:既然对方是黑社会势力,缘何司法还要浪费人力物力地去为这群社会危险分子辩护呢?但是细细分析这个设问,它是存在一个问题的,即设问的前提是对方乃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分子,但是这个断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疑问的,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可认定任何人为犯罪分子。而一个公正的判决,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但是我们很难去想象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可以离开控辩双方的当庭对抗,而律师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在法庭上与公诉机关进行分庭抗礼。像社会大众一般盲目地遵循“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最终只会缔造出千千万万个何香凝、万万千千个赵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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