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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行为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

  

  由此可见,尽管隐私权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未予以明确界定,但为了顺应隐私权正日益成为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一趋势,《公开条例》保护个人隐私权,规定除经权利人同意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对事件的评析事件中,31名考生名单系属重庆市政府在履行查处违法变更民族身份行为这一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根据《公开条例》关于公开信息的范围规定,只要31名考生名单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实属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31名考生名单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经权利人同意或重庆市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重庆市政府享有裁量公开的权力。再进一步而言,31名考生名单不可能是国家秘密,也不会涉及商业秘密。在此,存有疑问的是:名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属于,公开名单能否维护《公开条例》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如果能,不公开是否可能对该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一)31名考生对名单享有隐私权首先,考生名单包含重要的隐私内容,31名考生对该名单享有个人隐私权。根据通常的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个人姓名、肖像、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是隐私权首当其冲予以保护的内容。而未成年的隐私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个人隐私包括个人经历隐私,是个人对其以往的生活经历和过去的言行所享有的隐私权,包括婚史性史、恋爱经历、社会交往经历、工作履历,甚至包括违法经历和犯罪记录等。[11]在考生已经受到“取消录取资格”行政处罚之后,若再对其个人信息大肆公开,这对尚未跨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年轻高中生、尤其是其中未成年的学生来说无疑将会带来沉重的打击。他们以后的求学历程、工作选择都将在媒体大众异样的关注中度过,整个未来人生都会因此蒙上阴影。为了他们以后能够安宁平静地生活、将来得以自由充分的发展,不公开名单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


  

  当然,也有人提出,即使不公开该名单,通过网络搜寻对比也能查到该名单。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关心好事者通过自身的辛苦努力搜索所获得的名单,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全部的名单有着质的区别。在当今社会,个人想要永久保守某一信息秘密几乎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多么的“隐私”,各种个人信息总会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被一定的个人所知晓。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和意义,不在于保护个人秘密完全永久地不被人知晓,而在于保护个人对其隐私享有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自由处理的权利。而这种自决的权利,公权力不应加以干涉。


  

  (二)公开名单不能维护《公开条例》保护的公共利益再来看公开名单涉及的公共利益。“造假考生大部分是官员的子女,公布名单,可以揭开地方吏治和官员腐败的黑幕”。不可否认的是,公开该名单的确会涉及一些公共利益。但是此处所称的公开名单所保障的公共利益仅是一种怀疑、一种推测、一种有待求证、可能存在的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公开的名单中一定都是官员的子女吗?通过该名单,直接就可以发现腐败的官员吗?其间并无直接联系。而这种仅有怀疑的、间接的公共利益是否构成“有着重大影响的公共利益”,从而使得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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