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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性质

  

  1.私法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分别从法律关系(此类行为形成的关系为平等的私法关系[5])、主体(行政机关立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6])、法律根据(行为适用的是私法[7])等区别标准的角度,论证了行政私法行为的私法性质。国内也有人从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的视角分析了此类行为属于私法,认为判断一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并且认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基于何种目的作出并不能影响行为的性质。而行政私法虽然以实现公行政为目的,但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故行政私法行为应归人私法领域。[8]


  

  2.公法行为大陆有学者认为,从行政私法的发展而言,它是行政机关自主选择的行为,就结果而言,是为实现公行政之任务,仅仅是手段上采取了与传统的强调高权力行为不同的私法而已,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公法行为的特征。[9]台湾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行政私法行为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一环,属于公法性质的行政行为之一。此外,主张公法契约论的国内外学者也认为此类行为属公法性质。


  

  3.公法、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


  

  在德国,根据“两阶段理论”,行政私法行为系公法阶段和私法阶段的结合体,具有公私混合法的双重性质。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因为行政私法行为发动系基于行政上的目的和需要,这类行为的实质是借助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的任务,应遵守依法行政原则,遵循行政法的基本规定,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实施私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行为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特征;但另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这类行为又不能完全超越私法而直接适用公法,它应当接受私法规则的约束,因此它又具有私法行为的一般特征。因此,从私法的角度看,它是一种私法上的行政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行为,而从公法的角度看,它又是公法上的私法行为,有别于传统的公法行为。它实际上是界于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之间的一类行为,……这类行为同时带有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双重性质。[10]后来有学者也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本身不可否认、传统的行政行为方式趋于多元化、公法与私法开始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角度论证了行政私法行为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兼具公法、私法双重属性的行为。[11]


  

  以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行政私法行为性质的不同界定,自然有利于我们开阔思路,进一步理解它的性质,但是,如果对此类行为定性不准,或者即使定性正确但学者立论的理由和论证不充分,那么就有可能造成理论的混乱和实践的困惑,因此厘清此类行为的性质便成为当务之急。


  

  (二)行政私法行为应兼具公法、私法的双重性质1.法律行为判断的标准—主体说、目的说、内容说相结合的混合说一般而言,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最关键的是要找到一个判断行为性质的理论标准。在这方面公私法判断的标准无疑对判断行政私法行为的性质具有借鉴意义,问题在于学界对于公私法判断的标准尚未达成一致。据台湾学者蔡志方统计,区别公私法的学说,包括利益说、目的说、主体说、权力说、意思说、社会说、应用说、统治关系说、法律关系说、生活关系说、性质说、效力说、统治主体说、归属说、行为说、三分说(法源区分说、立法目标区分说及责效方法区分说)、资格说、国家社会关系说、资格关系说等,一共19种。[12]应该说,各种学说都有其合理之处,同时又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划分公法和私法,因而受到学界的广泛批评,即使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主体说、目的说、意思说等也是如此。主体说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的为私法。[13]但是,反对者认为,此说虽可说明权利主体的法律关系,但不足以明确公法与私法全部的划分。目的说又称利益说,该学说认为,凡是以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属于公法,而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属于私法。[14]但这种划分可能过于笼统,利益的界定并非易事,甚至根本不可能找出一种单纯的“公共利益”或者单纯的“私人利益”的法律。意思说认为,公法关系是权力者与服从者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意思关系,而私法关系是对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意思关系。但法律关系很难以平等和不平等来简单的划分,公法关系并非全都是服从关系,意思说的缺陷比以上两种似乎更加明显,难以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进行有力的解说。鉴于单一标准的缺陷,学界似乎越来越赞同将几种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如主体说与意思说的结合等。法国学者沃林认为“公法实际上是调整公共机构和被统治者,即以国家为一方并且以个人为另一方的法律,但并非公共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包括在内,事实上,并非所有这些关系都由公法来调整,它仅调整公共结构在行使其命令权时的那些关系。”[15]对于混合说,目前似乎还没有反对的观点。笔者认为,采用何种学说并不是问题的根本,重要的是把握各种学说提出的分析思路,在此基础上或许可以为我们更好地划分公法私法和更深刻地认识具体行为的性质提供知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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