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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密函干预司法”是否有理?

  
  按照上述法规来审查,陕西省高级法院“绕过”陕西省矿产资源主管机关,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将探矿权直接归属给原告,有侵夺本应由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权力之嫌!

  
  第二、探矿权是一项附加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知识产权,其转让和出让必须要有原知识产权人也就是西勘院的意思表示,并且进行充分的协商,另行订立《探矿权转让合同》,并依法提交陕西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但是,在本案中,原知识产权人西勘院并未与凯奇莱公司签订这种《探矿权转让合同》,也就是说,原知识产权人并无出让其知识产权的意思表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请问陕西省高级法院:凭什么将原属西勘院的探矿权强行夺走,转手“无偿”赠送给凯奇莱公司,并且还要西勘院“倒找1560万元”给凯奇莱公司?--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非法抢劫”!

  
  第三,按照原合同,原告凯奇莱公司仅仅是享有该勘查项目80%的收益权,并不是享有80%的探矿权。这项权益应该在完成全部的勘查项目之后,在转让探矿权获得收益之后,按照收益的总额在原被告之间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不论如何,原告凯奇莱公司只是有权获得80%的收益,而不是获得100%的探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将原告凯奇莱公司拥有的80%的收益权混同为100%的探矿权,仍然是不合法的。

  
  二、原审判决“合理”吗?

  
  (一)原判确定的交易价格合理吗?

  
  如记者所报道的,原告凯奇莱公司只是向被告西勘院支付了900万元,就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两项财富:2760万元人民币和一项价值约60亿元的探矿权--据记者报道:2004年年底,凯奇莱公司老板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按照记者的计算方法,探矿权不等于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假如按照每吨煤炭500元的坑口价格计算,赵发琦将以1200万元的代价换取到1万亿元的财富,这将完全是一个即使发动我们全部的想象力也无法想象出来的“一夜暴富”的神话!!!

  
  按照我国河南省关于转让探矿权的价格,每吨煤炭储量的探矿权交易价格最低为3.5元,那么,20亿吨煤炭储量的探矿权交易价格应为70亿元。

  
  那么,请问原告以900万元代价换取70多亿元的财富,实际上还要原权利人倒贴给该公司2760万-900万=1860万元!!!--这种交易价格难道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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