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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门”的盲点与准星

“日记门”的盲点与准星


贺卫方


【全文】
  

  韩峰“日记门”已聚热议。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韩峰理应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其日记内容之火爆程度,勾起公众对官场腐败的愤怒。他们在网络发表意见,强烈呼吁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更有网民启动“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发出日记中涉及的诸人的照片。这些照片或真或假,但无疑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压力。


  

  监督是公民的权利;反腐是时代的主题。既如此,对于“日记门”事件就应该抓住不放,穷追猛打,直到真相大白,正义实现。不过,也许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个中曲折,相关必要的法律界限需要加以厘清。


  

  首先值得警惕的是日记的泄露方式。记录私人事项的日记本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除非作者自愿,或者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并经严格的法律程序,方能公开。其他任何未经作者许可的公开都属于侵权行为。即便是一名官员,即使日记内容涉及到腐败或其他不当行为,他人亦无权公之于众。反腐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正当的目标需要有正当的手段;正如“打黑”也不能使用非法手段,否则就变为“黑打”。假如我们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熟视无睹,甚至鼓励纵容,结果必然是整个社会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或有论者提及,事关公共利益,官员隐私权应受必要之限制。过去在涉及公众人物权利保护的时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发展出来的某些学说——尤其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对公众人物权利的限制——也曾在国内学界广泛讨论。当媒体刊登批评公众人物的言论时,公众人物在起诉时须举证证明媒体存在着“直接恶意”,即媒体明知相关信息为虚假却仍然坚持发表。此外,法院判决也努力为新闻自由拓展疆域,认为新闻的存在价值在于为公众提供最新信息,而求快与准确之间存在内在矛盾,要求媒体又快又准确无误,那么新闻就会丧失其生存空间。由于美国实行判例法,因此该判决就具有了约束此后类似案件的法律效力。


  

  但与上述情况不同,韩峰日记由匿名者发布,他(或她)如何获得这份日记,我们并不知情。如若盗取而得,那么显而易见是违法行为。这种恶意侵权甚至犯罪行为绝对不能因为客观上揭露了官员腐败而获得正当性。况且,发布出来的文件是否经过篡改亦未可知。


  

  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日记涉及的其他人士,例如被指与韩峰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女性,她们的权利状态令人忧虑。日记描述是否属实尚难确定,假如发布者有所涂改,那么她们又如何能够洗白自己?退一步说,即使她们与韩峰发生不正当关系,亦属自愿行为,他人将此种信息匿名发布,也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考虑到男女之事本身的隐秘性,以及特别容易陷当事人于百口莫辩困境的特点,在看到此类指控时,我们实在要保持一分警惕心。在不明真相者群起狂欢的间歇,我们听得见蒙冤受屈者的哭泣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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