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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孙邦清


【摘要】本文以一种不同的视角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讨论,着重讨论了集中审理制的必要性、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关系、审前准备的主体等问题,以期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整体性的准备程序制度。
【关键词】准备程序;集中审理制;准备法官
【全文】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推进,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设置什么样的准备程序已经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有关文献虽然对此讨论颇多,但大多停留在对准备程序必要性的论证以及肤浅地介绍国外相关制度的层面,尚未见到有关比较深入的纵横考察比较并针对我国国情对症下药的准备程序制度设计的比较有价值的论述。有鉴于此,笔者在此不揣浅陋,通过一种与以往不同的视角,试图解决审前准备程序的一些关键问题,以期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整体性的准备程序制度。

  
  (一)集中审理制的必要

  
  准备程序的重构首先是一个形成和重塑审理结构的问题,[1]准备程序的选择、设置与审理方式的选择有密切的关系。关于审理方式,世界上大致有两种:继续审理主义于并行审理主义。继续审理主义又叫集中审理主义,是指一案件终了之前,持续、集中地继续言词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案件的一种方式。并行审理主义,是同步处理多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审理可以断断续续地间断进行。采用并行审理主义,能使案件受理后较快地展开第一次言词辩论,还有使所有的案件同步进行的便利。但由于辩论期日与辩论期日之间相隔太久,关系人对事件的记忆逐渐减弱,法官则疲于按期日反复进行调查记录,往往倾向于自己记录形成的主张或证据,导致案件的审理与言词主义和直接主义要求相差太大。如果案件并不多时,这种弊病尚可容忍。但是,如果法官的负担过重,则这种弊病呈几何级增长。二战后,随着诉讼案件的骤增,法官的负担日益繁重,诉讼拖延现象因此显著增加。[2]

  
  鉴于此,为提高庭审的效率,采取并行审理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向集中审理制转变,集中审理制遂成为世界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之所以各国倾向于选择集中审理制,是由于集中审理制具有明显优点:1、可避免证据调查之重复,集中于特定焦点问题收集心证形成资料,在保持对证言等新鲜印象下形成心证,提升心证的品质。2、一次开庭形成心证,有助于发现真实,并节省劳力、时间、费用等。3、旁听者可以观察整个审理过程,有助于提升对司法的信赖。[3]因此,适度的集中审理可以有助于提高裁判的质量,更符合言词主义与直接主义的主旨,应当是我国未来审理方式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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