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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搬迁前应先予补偿”可能是个伪命题

“强制搬迁前应先予补偿”可能是个伪命题


周大伟


【全文】
  

  在整个城市房屋征用和补偿过程中,其中最为人诟病的,莫过于最后的“强制执行”部分。至于今后称之为强制“拆迁”还是强制“搬迁”,其实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它在实际操作内容和程序上设计得是否公平合理。


  

  依照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28条的说法,“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有学者将此条解读为“强制搬迁前应先予补偿”的原则。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这种对峙双方已经失去最后和解可能的状态下,所谓“先补偿”其实是根本无法具体操作的。因为,此时此刻,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大家已经撕破脸了”,政府想让对方接受补偿款后及早搬迁,但对方因为某种理由坚决不接受,最后政府迫不得已只好依法“强买强卖”。此时,被拆迁一方质问,为什么没有得到补偿前就来强拆我的房子?政府方则说,因为你是拒绝接受补偿方案的“钉子户”,除了强拆别无它途。其最终结局说到底还是一种绕不过去的“先拆迁后补偿”。因此,所谓“强制搬迁前应先予补偿”一说,即便不是形同虚设的“21条军规”,也是个空中楼阁式的伪命题。


  

  如何才能走出这个困局呢?就像这30多年来我们在其他领域里的做法一样,我们不妨可以参考和借鉴一下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通常,在当今很多发达国家,当政府和公民之间遭遇类似僵局后,最后的解决方案大都是通过“官告民”或“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在争议诉讼期间,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也可以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强行取得被征收财产,但必须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除非财产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


  

  今天,我们还没有理由否定政府对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特殊权力,同时也需要承认政府发布的城市规划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但是,既然政府拥有了这种独特的权力,反过来说,它也应当为这种权力的持有支付一定的成本和提供必要的保证。如果我们假定政府的征收行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也假定补偿费用的数额也是符合市场价格的,那么政府为了取信于民,不妨在合法动用强力拆迁民宅之前,预先向无利害关系的特定机构支付一笔定金(比如,预先将人民的币交给人民的法院保存一下)。定金只是对履行承诺的保证,并不是额外的付出。如果强制执行中止,定金可以退还。如果连定金也不想支付或付不起,那么问题就“很严重”了,被拆迁人一定会“很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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