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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案件应纳入统一的立案范围

  
  该暂行规定第四条: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该法院的立案机构负责。明确了,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第七条: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明确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这是对司法赔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哪个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的明确规定,确定了分由不同的工作机构负责。

  
  三、人民法院有关立、审分立原则在司法赔偿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要求

  
  随着立、审分立理念的确立,对于司法赔偿审判的工作,也必然要求做到司法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上的立、审分立,要求切实贯彻法院内部职能和机构的“分立”原则。《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起了“三分立”(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原则。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之一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件(这里主要指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审判,作为国家赔偿之一大类的行政赔偿已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了立、审分立),也应该实行“三分立”,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和案件办理工作,分开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也在国家赔偿工作相关会议上,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立、审分立作了要求。但这一分立原则和具体要求,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和贯彻。

  
  四、司法赔偿案件在立案工作机构上的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司法赔偿案件分由立案工作机构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部分人民法院一直按照这一暂行规定,由立案工作机构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不同类型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而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内部职能分开设置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确立的“三分立”原则,坚持法院立案工作上的立、审分立,在司法赔偿工作中也实行了立审分立,即统一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机构负责各类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一概不负责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即使是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司法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也不负责对其作立案审查。还有的人民法院,一时实行的是立案工作机构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不同的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而一时又统一由立案工作机构负责对各类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做法上也反反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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