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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孙道萃


【摘要】我国刑法第100条只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法律确认。在我国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也有深厚的法理基础,是社会发展的时代回应。目前我国已有基层法院试点这一制度,但有关概念、性质、内容、程序等还基本着墨不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原理;程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被学界成为的前科报告制度,该制度的立法原意旨在使已受过刑罚者如实反映,以达到事后惩罚的功能。是立法者基于“人性恶”的理念,为一般预防的目的而通过该制度来警示和威慑社会潜在危险人员,并安慰、教育一般社会成员。应该说,科报告制度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刑罚本质属性的体现,是一般预防目的的可行载体,是保卫社会的手段。

  
  然而,晚近些年来,随着以菲力和李斯特为代表的新派的大力宣传,报应刑罚观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甚至否定,而开始逐渐推崇功利刑罚观,注重对犯罪分子的预防和教育,我国亦如此。⑴前科报告制度除刑法规范上的立法意义,基本上被学界打入冷宫而少有人问津。近几年,前科消灭制度开始步入大众视野,也为学界开始关注,也有不少基层法院开始实证探讨甚至尝试推行该制度。2009年山东省乐陵多部门联动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帮助未成年人犯重回社会。⑵这一举动不仅突破了刑法现行的规定,也推动了前科消灭制度的深入研究。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一般原理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一般认为,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益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⑶要准确界定前科消灭,就首先要明晰前科的具体含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前科”这一立法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观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2)前科是指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并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3)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4)前科是曾因犯罪而受过劳动教养或刑罚处罚的事实。以上看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前科形成的原因、前科的客观表现形式、前科的法律状态等方面。但是对前科的界定应该服务于其刑法意义,其外延应该不包括非刑罚处分,但是也不能排除受过刑罚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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