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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借贷纠纷谈主张责任

  
  
  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李某立即给付借款60000元,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解说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而其中也掺杂着一些虚假的案件,当事人意图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一些不合法的利益,典型的莫过于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制造虚假债务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如何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解决的办法,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明条件是当事人的对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证明。

  
  在实行辩论式的诉讼中,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和法官中立,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调查当事人未主张的案件事实,也不得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当事人客观上就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如果对于“案件事实”的“主张责任”主张不力,就存在着承担败诉的风险。

  
  主张责任,就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主张责任是与举证责任相区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责任也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导致法院无法查明该事实的真伪,就会使该事实不能成为裁判依据而导致当事人承担主张责任不力的后果,这是一种结果性的责任,是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而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是在主张责任完成后才赋予当事人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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