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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借贷纠纷谈主张责任

从一起借贷纠纷谈主张责任


杨宽永


【全文】
  
  一、案件情况

  
  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2006年被告向我借款300000元用于经营。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借款200000元,尚欠100000元。故诉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0元,并给付利息。诉讼中,原告又陈述被告已偿还了240000元,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60000元,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时,原告给我一份存折,存折上金额是300000元,但当我妻子到信用社去取钱时,存折上只有240000元,另60000元已被原告用信用卡消费了。我已偿还了该240000元借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于2006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 今欠到吴某叁拾万元整、(300000.00)、到2006年7月28日还清 欠款人:李某 2006年7月28日”。

  
  2、原告于2006年8月9日向被告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李某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收款人:吴某 2006、8、9”。

  
  3、原告当庭承认被告已偿还了2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本人未到庭,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前后陈述了几种不一致的事实,分别为:1、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后陆续归还了200000元,尚欠100000元;2、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后已偿还了240000元,尚欠60000元;3、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述借给被告的300000元,部分是通过银行给被告的,还有部分是给的现金;对于出借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金额原告均不清楚;4、在第三次庭审中,原告又陈述原告共借给被告600000元,其中将存折给被告自己取款300000元,另借给被告现金300000元,对于出借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金额原告均不清楚;后当庭又陈述被告欠条所载明的300000元,一部分是原告将其妻张月的存折交由被告自己取的款,另一部分是给付的现金,存折上的金额和给付现金的金额均不清楚。

  
  二、审判情况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本人未到庭,但其委托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系特别授权,故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应当视为原告本人的陈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前后陈述的借款事实相互矛盾,且对于出借给被告款项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金额原告均不清楚;本庭向原告方作了充分的释明后,原告方仍然未能陈述清楚借款的事实。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方依据该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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