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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之初探

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之初探



一种事实判断的理论价值

袁博


【摘要】刑事诉讼行为理论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本范畴,笔者在研习相关著作时,逐渐发现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将其作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理论支持,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更是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中的片段,往往忽略了其构造理论体系的价值。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行为的定义,分析刑事诉讼行为成立的要件。结合刑事诉讼行为的逻辑流程简图,对刑事诉讼行为成立这一事实评价环节的理论意义进行论证。并且将刑事诉讼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要件以及程序要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了较为大胆的分析和尝试。
【关键词】刑事诉讼行为;成立要件;刑事诉讼主体
【全文】
  
  一、问题的引出

  
  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是以刑事诉讼行为的准确定义为前提。因此,在文章开篇首先探讨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刑事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有很深的渊源,法律行为在民法学领域中中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大陆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其在演绎逻辑上的高度符合,给与其他规则的产生及立法以可操作性和理论上的统一性。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已经超越其自身价值,其科学的归纳方法已经影响到了整个法学体系。董安生教授曾指出:“而其实际影响已远远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围。”[1]当然,这种科学的理论研究方法也为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体系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德国法学家sauer曾指出:“诉讼行为之概念乃为诉讼法之中心点。”[2]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作为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与其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高度关联。它关系着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关系者刑事诉讼构造的形成,等等。学生在研习过相关著作后,逐渐发现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的终极目的在于将其作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理论支持。但从纵向的诉讼行为的体系来看,刑事诉讼行为理论包括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在未对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进行确认的前提下,而对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学生以为有些操之过急。还应对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这一事实评价作出准确的定位。相对博大精深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而言,本文对诉讼行为的成立进行的探究仅为冰山一角,以期能达到投石问路,抛砖引玉之功。

  
  二、刑事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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