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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走偏锋,药不对症—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剑走偏锋,药不对症—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成尉冰


【关键词】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动产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暴力拆迁;利益冲动;违法成本
【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内容上看,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了很大的改进,值得表扬。但是,结合近年发生的暴力拆迁事件,急剧的城市化进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产生的种种问题,笔者以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目前的内容,还是不能承担社会所期望的重任。有论者甚至指出,《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的药方不对,属于头痛医脚。笔者也来挑点刺。

  
  一、近年来,在拆迁纠纷中,因为非公共利益(如商业房地产开发)进行的拆迁引发的暴力冲突最多,但是《征收与补偿意见稿》却把重点放在因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对因为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仅在《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第40条简略带过。并且,根据该条规定,仍然无需征收,而只需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对于批准的条件、程序等,没有作规定。这样一来,仍然无法遏制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来获取高额出让金的冲动,暴力拆迁仍将横行下去。按法理,因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征收他人财产的,但目前甚至在将来的若干年内,如商业开发可以促进地方的财政收入,那么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变通挂上“公共利益”的旗号的。况且,地方政府近年已经形成一种不循法理、绕开法律办事的习惯。与其把因非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拆迁和补偿遮遮掩掩地隐藏在附则的第40条中,不如把这方面的内容作为《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的内容重点,更合理地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第3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准确、不合理,范围过大:(一)“国防设施”谁来定?(二)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教科文卫、市政设施就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吗?比如,乡道、县道,乡镇和县区一级的教科文卫设施,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建。一个镇甚至一个村的饮水工程,对于本镇或村人来讲,都是公共利益;(三)危房危及公共利益,但旧房不一定危及公共利益;(四)不少地方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豪华、奢侈、浪费,已经损害公共利益,还要让它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奢侈下去吗?(五)国务院的规定是否包含各部委出的规定?如果包括,部委出的规定可以把“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无限制地扩大到开发商所需的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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