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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的代价——“中国最天真的律师”获“奖”感言

天真的代价——“中国最天真的律师”获“奖”感言


司马当


【摘要】一个律师因为刑事辩护后发表观念“超前”的文章而被有关部门忌恨。一家法院在没有通知这位律师到庭质证的情况下,认定一位法官收受了这位律师在代理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的虚无公司案件时,给这位法官送了一万元钱。省司法厅厅长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和听证的情况下就决定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要求司法厅依法听证,又得罪了厅长。司法部行政复议处的反对、专家论证的意见、市中级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对法律底线的坚守,《中国律师》杂志、《律师与 法制》杂志、中国律师网及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律协网站的声援,均败在一个司法厅长的面子上。中国用三十年建立起来的宪法和法律体系,用将近二十年才树立起来的“民告官”信念和行政诉讼制度竟被司法厅长的权力“一指弹”给搅得支离破碎。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司法厅不惜向司法部报假材料,花钱请小报记者制造虚假舆论,还以在国内找不出处罚律师的法律依据,要到外国考察为由,去北欧风光一回。这个在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处罚居然一再被维持,难怪有网友们称之为“中国法制史上最牛的行政处罚”。正如以为律师维权而称著的王工大律师在法庭上所言:“贵院正审的被处罚的李利律师案映射出权大于法依然,官大于民依然,这决不是全国人民和律师们希望的。”

【全文】
  
  说明:本文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收入《优秀律师实务——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一书,并作为我第五本文集《中美市长的一天》的后记,由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出版。但这里所说的仅是“安徽律师吊证”案台前幕后之冰山一角,因为这篇文章还没有很深入地将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详细写出来,这不仅是出于篇幅的考虑,更主要的还是因为目前的出版环境问题。并且这个案件刚开始申诉,以后还会有一个漫长的申诉历程。也许不久的将来,会有一本专门介绍这个案件全部诉讼(包括申诉及结果)历程的纪实文学呈现在读者面前。展现在我们及我们后人们面前的“内幕”,将是十分精彩和令人震惊的。

  
  这奖我已经“获得”有些日子了,那是一个网友在我的博客上留下的评论。当时我似乎觉得自己并不是十分天真,不配接受这个“大奖”,所以一直没来领奖。现在,经历了杨佳案、周正龙案、邓玉娇案,并亲历了自己的申诉,我终于觉得自己有资格获得这么个奖项了。我觉得自己获得“中国最天真的律师”这个光荣称号是当之无愧的,并就此发表如下“获奖”感言。

  
  “天真”这个美好的形容词似乎仅仅是少年儿童的专利,我以为天真更该是许多学者和勇士应有的心态。没有天真,就没有幻想,没有幻想就没有理想。有人说,政治家和政治学家的区别就在于政治家讲的是现实主义,政治学家讲的是理想主义。这么多年来,正因为我的天真,才让我勇敢地越过了一道道坎儿,爬过了一座座山,特别是竟敢以一个普通律师的身份去与掌握着许多人生杀予夺之权的司法厅厅长“过招”,让一个在一般人看起来十分普通的“律师吊证案”,走过了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并开始申诉的程序,让我渐渐从天真走向“成熟”。

  
  一、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我曾把法律当作圣经去读。

  
  我可以信誓旦旦地说,我曾经是把法律当作圣经去读的。那时候,法院的法官似乎也很少敢于明目张胆地违法办案的。特别是外地法院的法官,无论他一开始怎样因地方保护而对案件带有倾向性,无论他是怎样“排外”,而一旦我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或证据,证明他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错误时,几乎就没发现一个敢于坚持不改的——那是九十年代初期。

  
  后来,法律越来越多了,法律之间互相矛盾和容易产生歧意的条款也就多了起来。再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有些法院或法官为了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或照顾“公诉人”面子的目的,开始无意或有意地曲解法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开始寻找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条文释义和许多法学家在法学专著中的“学理解释”来克服。为此,我在安徽省第一家使用了“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系统”,购置各类法律图书近万册,写出并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在别人靠与法官“拉关系”、“走门路”打官司的时候,我则用发表的法学论文和法制新闻来“说”服法官。当一家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侵权为由将一个开发区管委会告上法庭,并引起中央有关部委重视的情况下,我及时写出了《抢占抢来了什么》一文,对什么是戴“红帽子”的假集体企业,什么是地道的集体企业作了详细的法理分析和区分,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时,原告和有关法官已从媒体上看到了关于本案的详实报道,原告很快就撤诉了。当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外省的一家企业为“21金维他”商标侵权案打了十二年官司仍无法缠清的情况下,我写了《21金维他,艰难的维权之路》,发表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上,在我代理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去最高人民法院出庭时,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手里正拿着那本杂志在看。她对我文章中有关侵权问题的分析显然是认可的。案件最终是上诉方以超出一审判决赔偿金的数额,赔偿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而调解结案,对方最重要的要求就是不再公开报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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