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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胜利在握”与投资者的“自杀”(上)

政府的“胜利在握”与投资者的“自杀”(上)



——山西“矿改”政策与法律的冲突性研究

师安宁


【全文】
  
  政府方面:“胜利在握”;煤矿老板:年关自杀

  
  山西省从2006起至2009年底针对矿业投资者曾连续发动了两次战役式“矿改”。

  
  用该省副省长陈川平在2010年1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的话说,就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经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胜利在握”。

  
  与政府方面胜券在握、志满意得和“政绩卓著”相对应的是,2010年2月25日的《南方周末》在其《煤老板挺年关》一文中却报道,山西柏山煤矿矿长杨存旦鉴于矿改欠债的原因却选择了在春节前自杀,另一位煤矿投资者山西临县白家峁煤矿的矿长石金山也因煤矿的原因而选择了自杀的方式了断了自己。

  
  山西矿改备受争议,第一次“矿改”让投资者看到了希望,而第二次“矿改”又让希望化为乌有。

  
  第一次“矿改”是政府在矿业权应“有偿取得”的名义下以收取“资源价款”的形式将矿业权出让给各类投资者,从而使得投资者在名义上取得了对自身煤矿存量资源的完整开采权;第二次“矿改”是政府又以“资源整合”为名而有计划、有目的地消灭了大部分投资者在第一次“矿改”中所获得的合法矿业权。也就是说,第二次“矿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第一次矿改成效的抵消。

  
  当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从第二次“矿改”的血泪惊鸿中再回头审视政府第一次“矿改”的意义时,仿佛才恍然醒悟:最初犹如被政府方面“请君入瓮”,目的显然是随之而来的“瓮中捉鳖”。

  
  国务院对山西矿改是如何“授权”的?

  
  2006年6月,国务院给山西方面“授权”开展“矿改”试点工作,这是山西第一次“矿改”启动的主要背景。

  
  早在2005年6月7日,国务院即发布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矿改”的目标之一是必须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二级市场的市场化转让;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的资产化管理。要求对矿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地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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