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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下)

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下)


罗瑶


【全文】
  

  四、过错的道德要素


  

  依据经典法国过错理论,除上述物质要素、法律要素之外,“过错”还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要素”(élément moral),即:行为人须具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l’imputabilité)[1]。


  

  20世纪中期之前,“道德要素”被认为是法国法“过错”概念的前提性要素:精神障碍者及儿童,由于欠缺正常的识别能力,因此主观道德上不具有“可非难性”,不能成立“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随着对侵权责任法“赔偿功能”的强调,法国1968年1月3日的法律规定“精神障碍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道德要素”,或者说“可非难性”,是否仍然是法国法过错概念的必备要素,成为了法国学界争议的重要问题。


  

  (一)1968年法律之前


  

  对于“可非难性”或者说“识别能力”问题,《拿破仑民法典》并未设置任何规定。从19世纪中期起,法国最高法院在法国旧刑法典的影响下,逐渐确立起了一项一般规则:精神障碍者(l’aliénés)和儿童(enfant en bas ?ge)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


  

  在当时的法国法学家看来,这一规则毫无疑义:精神障碍者和儿童,由于不具备识别、判断能力,因此,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无法从道德上进行归咎,所以不能成立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3]。


  

  可见,在当时的法国法中,“可非难性”是“过错”最重要的道德内核,是“过错”成立的必要前提:不具备识别能力,道德上无法归责,因而不成立过错、不产生民事责任。


  

  (二) 1968年法律及之后


  

  1.“客观性过错”论战


  

  20世纪50年代,绝大多数法国法学家仍然坚持上述经典的主观过错概念,认为“过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为必备要素。然而,随着对侵权责任法“赔偿功能”的强调,20世纪中期前后,法国学界展开了一场“客观性过错”论战,“过错”以“可非难性”为主观道德要素的传统观点受到了质疑。


  

  最先发起这场论战的是著名法学家H. L.马濡。在其连续再版的《民事责任导论》教科书中,马濡率先提出并阐释了“客观性过错”概念。他认为:“民事过错”区别于“刑事过错”,从性质上讲,具有纯粹的客观性,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为要素。换言之,不能理性识别事物的人,无论是精神障碍者还是儿童,尽管不能成立“刑事过错”,但是都可以成立“民事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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