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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排辈”不去,“年轻化”则不来

“论资排辈”不去,“年轻化”则不来


张明华


【全文】
  
  近日,有关山东新泰“80后副局”事件在网络上广为热议。事件是由“令我十分震惊的任命公示”的一份网帖引燃,先是网友将事件中最年轻的一位官员王然生活照曝光,爆出王然是当地市委主要领导的准儿媳的致命新闻;后是某媒体通过电视采访,通过与主要当事人的零距离采访,使公众对主要当事人又有了新的认识,此王然非“彼王然”,进而当地官方作出网络上的王然照并非其本人的回应。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网络民意与当事官员都是在围绕“有无家庭背景”“有无违反用人程序”等展开交锋和争议。我一直在思考,新泰“80后副局”事件为何能在网络上成为热议话题?经过一番交锋后,为何始终无法让网络民众所信服?原因就在于社会公众还尚未确立起科学的用人观,即论资排辈的观念和思想在社会民众仍然根深蒂固,以至于自然萌生如此年轻就能走上副局长岗位的质疑和发问?当然,当地组织部门快速回应能力和机制的缺失也是造成此次事件公信力遭遇质疑的一个重要因素。

  
  干部年轻化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这里无意就此展开讨论。我想说的是,此事件之所以引起网民如此反感的就是这个“太年轻”惹的祸,如果不是这个“80后”,网民也不会拿这个来说事,或许这样的任命公示就被正常化了,也就不会引发如此恢弘的争论局面。“悠悠万事,用人为大”,如何选准干部和用好干部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事业兴衰,干部工作遂成为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也是按照中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政策导向和要求努力贯彻执行的,选人用人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得到显著增强,公信度也得到明显提高,为加快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用人领域中的论资排辈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这也符合国人的官场认知习惯,并成为一种公众心理被延续,俗点讲,已成为百姓文化得到认同和传输。在百姓心目中,当领导必须是阅历无数且能架住“局”面的老同志,所谓“官相”一词也是这样被老百姓所理解的。此时,新泰“80后副局”事件显然触动了老百姓的神经,“如此年轻,能架住‘局’面吗”?触动神经后,自然而然会与用人腐败现象联系起来,在“朝中无人莫做官”的思维推动下,遂对他们的任职资格和任命程序是否合法产生“合理”怀疑。为此,我查看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相关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这次新泰事件也是出于让优秀年轻人才脱颖而出的目的拿出7个副科职位进行公开选拔,并无违反立法本意;第四条规定:“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这7个职位也不属于不宜进行公开选拔的范畴;第五条规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 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 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 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我看,涉事的7个职位也大多属于专业性较强和紧缺专业职位,并无不妥之嫌;第十一条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这也是网民极力质疑此事件的备受关注的依据性条文。网民普遍认为,新泰“80后副局”事件中的多数年轻当事官员不符合这里的任职年限规定,甚至有越两级之违法嫌疑。为此,我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在我看来,如果涉事官员都是科员级的话,与副局长的副科级别也未隔两级之远,并无越两级之违法行径,而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针对优秀年轻干部可适当放宽”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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