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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要用好资源、由易到难、稳健推进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要用好资源、由易到难、稳健推进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有关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中若干问题简析

莫于川


【全文】
  

  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苏州市发生了一起农民诉苏州市环保局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案件,该案最后以原告与环保局和第三人(印染厂)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应当如何看待这个结果?人们意见纷纭,见仁见智。因此,有法制媒体记者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有关诉讼制度运行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向我提问,故在此谈一些看法供参考批判。


  

  问题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出台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但大家普遍认为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简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阳光政府建设是一场深刻的行政革命,每前进一步都有很大的难度,不可能一蹴而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政府机关有些行动、有所触动、有点被动,这虽然不理想,但也不容易,可以接受,还须改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效果不够理想,有多方面原因,例如:


  

  (1)该项行政立法本身不够完善,模糊空间较大,程序规范不足;


  

  (2)该项行政立法与《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规定的协调问题未能解决好;


  

  (3)现阶段确保“三安全、一稳定”(指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压力很大,求稳免责的心理作用;


  

  (4)全社会对于公开政府信息、建设阳光政府的认识水平都有待提高。


  

  问题之二: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应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简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成为深化认识、突破瓶颈的契机。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沈阳市民温洪祥律师申请获取多项政府信息一事成为轰动性的新闻,人们抱持极大的兴趣和充分的理由关注此事。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关注,不仅在于其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还在于涉及民众眼里那些非常敏感、一贯神秘且都感兴趣的政府信息,例如行政机关的工资、福利、财政拨入资金、下级单位上缴资金、其他单位赞助款、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以及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等等,它们都成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乍一看,这确实非常敏感和宽泛,但具体分析不难看出,它们大致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具有多层次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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