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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行政组织法研究

应当加强行政组织法研究


任进


【全文】
  

  行政组织法是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不仅对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推进对宪法和行政法的整体研究,并丰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公共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它们是公共行政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也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


  

  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在国外大致有两种模式: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比较全面,如在法国、德国和日本的行政法著作中,行政组织法都是重要内容之一。这些国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主体或行政法主体、国家行政组织、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体等。


  

  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有的国家甚至不使用“行政组织”的概念,一般是在政府机构(如美国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英国的内阁各部、非内阁部门、执行局)、公共机构或公法人(半自治非政府组织)中论述。


  

  在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已有多年历史,取得一定成果,如乔育彬1994年所著《行政组织法》、黄锦堂2005年所著《行政组织法论》等。


  

  大陆地区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但长期处于弱化状态。行政法学界二十世纪80年代对行政组织法作了初步探讨,但对其的研究仍然是目前我国法学研究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同时,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分别形成了两个范式,一个是行政组织范式,另一个是行政主体范式。


  

  行政组织范式,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概念为基点和线索,统领有关行政管理主体及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探讨和论述,由此拓延至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及监督行政制度的研究,都基于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术语之上;行政主体范式自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居于主导地位,其与行政组织范式相比,在确定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诉讼被告和法律责任归属方面有一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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