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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案:判决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股东表决权案:判决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黄亮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实缴出资;认缴出资
【全文】
  
  〔案情〕:

  
  2004年6月,负责该项目开发的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A公司认缴出资6640万元,占注册资本83%;B公司认缴出资1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按当时杭州市的相关政策,双方均首期出资30%,剩余注册资本则书面保证三年内全部到位。2007年5月,出资期间即将届满,A公司按期缴纳出资,但B公司却拒绝出资。协商未果,A公司将B公司告上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强制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然而,该案尚未开庭,2007年9月,B公司却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持有项目公司表决权17%的股东身份,要求解散项目公司。该案立案后,B公司还立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前案的审理并得到法院裁定认可。2008年1月, A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B公司在项目公司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即5.1%行使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期间按5.1%行使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焦点〕:

  
  股东A公司已经完成剩余注册资本的出资,而股东B公司只完成了首期出资,而该出资只有其认缴出资的30%,即B公司的实际出资只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5.1%,而与其认缴的17%出资形成差额。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B公司此时的股东表决权不足10%,就无权起诉要求解散项目公司,否则,双方首先得解决公司解散诉讼,然后再来解决注册资本的问题。B公司到底是应按17%还是按5.1%行使股东表决权呢?两者正好处在法律规定的10%的两头,直接影响到诉讼双方博弈的结果,但法律与公司章程却都没有明文规定。

  
  〔解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该项目公司章程第13条也明确规定股东负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即缴纳注册资本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约定义务。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权应当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股东表决权部分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还是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却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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