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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罚的现实化路径

非刑罚处罚的现实化路径


周永年;杨兴培;谢杰


【摘要】有必要对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方法进行理性创新,探索能够有效实现刑事制裁惩治与预防双重目标价值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丰富非刑罚化的处遇。建构独立的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体系,特别是在检察环节对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并附加非刑罚处罚,具有可操作性。在我国《刑法》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实施看管以及政府强制治疗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对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罚机制。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要求针对一般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方法体系。
【关键词】非刑罚处罚;创新;公司犯罪强制性监管;精神障碍矫正;惩罚性赔偿
【全文】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五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但是,由于上述非刑罚处罚方法在适用方式与内容上均有很大的局限性,且无法结合具体案件特点与行为人人格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非刑罚化制裁,导致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甚至是虚置非刑罚处罚。有必要对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方法进行理性创新,探索能够有效实现刑事制裁惩治与预防双重目标价值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丰富非刑罚化的处遇。

  
  一、建构独立的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体系

  
  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有必要进行区分,选择经济犯罪中社会危害可弥补、犯罪人及犯罪公司可矫正的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节省经济犯罪刑罚处罚所需要的资源及成本。建构独立的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体系,特别是在检察环节对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并附加非刑罚处罚,具有必要性与可操作性。

  
  (一)建构独立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体系必要性分析

  
  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实体性法律效果必定是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员免予刑事处罚。故国内外刑事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观点认为,对经济犯罪适用不起诉决定及轻缓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有宽容甚至纵容经济犯罪之嫌。[i]其论证依据主要为:涉案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认罪且支付赔偿获取相对不起诉以及免予刑罚处罚的实体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以经济补偿代替刑罚的刑事司法处遇倾向,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对不起诉放弃了实体定罪机制,而免予刑罚处罚的适用放弃了刑罚处罚的强烈震慑功能,有可能成为大型公司以及相关自然人主体在实施经济犯罪之后逃避刑事责任的途径,从而弱化或者扰乱刑事法律体系追究公司与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运作。当然,理论上也有不少观点支持对经济犯罪的轻刑化、非刑罚化处理。[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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