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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探讨

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探讨


The Research of the casual relationship of dereli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duty


刘南;郭文


【摘要】环境监管失职罪是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深入,于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加强该罪的司法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对认定该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
【全文】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2000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指出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与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管力度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有关,使得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的同时,也应打击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这对于保护环境,加强环境“法治”有着重要的意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中必不可少的认识工具。笔者认为,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加强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工作显得十分必要。认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有利于对该罪定罪量刑。因此,本文尝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一些探讨。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因果关系说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不同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特点,我国主要从哲学角度对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因此我国长期有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争。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了结果时,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必然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很难适用。在司法活动中,行为之中存在着结果产生的根据是很难判定的,加之必然因果关系的范围被限制在了在行为之中先在寻找事物发展的根据,因而大大地限定了刑事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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