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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室内装修污染的现状及其法律原因分析

  
  1、目前已有判决判定的物质损害赔偿过低。在装修污染案件中,虽然法院大多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判决承担的损害赔偿过低,根本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江苏省首例装修污染案中,原告因房屋装修污染不到40岁就身患绝症,无法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每个月的医疗费用就需2000多元,还要支付租房费用以及出生不久的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在原告诉请38万元赔偿款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只判决被告承担5.9万元,还不到请求数额的一个零头。这种赔偿,不仅对受害者起不到救济作用,对装修公司而言也只是一个小数目,无法阻止其继续使用劣质材料的行为。
  
  2、缺乏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室内环境污染不仅给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带来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这种痛苦虽然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但是金钱的赔偿也许是最能弥补痛苦的方法。遗憾的是,在我国,室内装修污染的受害者却很少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能够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也很低,这种低数额能对受害者的精神究竟起到何种程度的抚慰作用我们不得而知,更何况那些得不到赔偿的受害者!
  
  3、室内环境污染认定技术性、专业性强,实践中很难认定。由于确定室内空间是否存在污染源以及污染源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一个专门化、技术化的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制度。但在实际的监测中,各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否指定鉴定和指定哪个鉴定机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决定,一般指定的是各级环保监测站。虽然环保监测站具有良好的监测技术,但是由于污染物的浓度、含量会随着时间、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其获得的数据往往并不具有时效性[9],这必然会导致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影响对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甚至会影响环境诉讼案件立案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分析,在人们越来越注重室内装修的同时,我们绝不能轻视室内装修污染带给我们的巨大危害,不仅从生活中的各个细节进行防范,更要从专业的角度保障我们免受污染的侵害,这就要求我们重视室内装修污染防治立法,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各种可能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行为,设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得人们在生活中有法可依,同时对权益受损失的主体给予最大可能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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