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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治理之路径

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治理之路径


程雁雷;梁亮


【摘要】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还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中国高等教育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政府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治理是法学界一个不容忽视的论题。本文认为有限原则的确立指引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的运行过程。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过程缺乏正当程序的观念,而公开机制、参与机制、协商机制和责任机制的构建则能够有效保证评估程序的正当性。自由裁量是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的核心问题,正当的裁量基准的应用减少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的非正义因素。
【关键词】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治理;有限原则;正当程序;裁量基准
【全文】
  

  政府对高等学校进行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作法。[1]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1998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高等教育评估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并被确认为全世界的高等学校应予优先考虑的行动之一。[1]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也一直是教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学界却很少有人问津。[2]但是,近年来,随着政府高等教育评估的一轮轮开展,评估中政府滥用权力、评估法律程序不完善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已经开始凸显出来,教育教学评估的实践与目标反差愈来愈大,③逐渐地也已经有学者开始从法律的视角审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4]但是,政府权力的触角深入到高等教育评估中究竟应该多深?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需要遵循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如何有效规制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的裁量权力?等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有待学人作进一步的研讨和解答。


  

  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但对规范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行为,乃至对中国高等教育的法治化进程都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解决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所凸显出来的问题仅仅依靠教育学的理论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亟待我们从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探寻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法律治理的有效路径。


  

  一、原则指引—评估有限原则的确立


  

  “在21世纪的法治世界里,公法的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2]。但是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互动以及二者相互结合的现象日趋多见[5],公、私法治理方式上已经出现交融,公法也已经不再意味着一味的强制,而逐渐地融入了自由、协商、参与的色彩。[6]“法律规则的要求是具体的,它可以用明确的命令和禁令加以系统地表述,以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其内容,从而较为确定”。[3]与之相比,法律原则则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正是法律原则的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较强的灵活性,这也恰恰满足了公法治理方法变迁的需要。以至于有学者断定“没有一个立法制度能够不用这些矫正剂或解脱术,否则在法与正义之间就有可能产生不能容许的脱节”。[4]所以,笔者认为,21世纪的公法学研究更应当充分重视法律原则的指引性作用。


  

  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政府制定过于详细的强制性规则,使行政过程不够自由,参与程度不够。二是规则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规定,例如评估法律程序。评估有限原则能够在理论上很好的回应这些不足,灵活的指引评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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