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在现代社会,环保社团作为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环保社团是以环境保护为主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中国环保社团已由初期的单个组织行动,进入相互合作的时代。环保社团的活动领域也从早期的环境宣传及特定物种保护逐步发展到组织公众参与环保,为国家环保事业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领域。截止2005年底,我国拥有各类环保社团2768家,从业人员22.4万人。近10年来,中国环保社团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环境保护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诸如倡导环境保护,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开展社会监督,为国家环境事业建言献策;扶贫解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生物多样性,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等等。[5]鉴于环保社困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应当赋予环保社团享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符合环保社团设立的宗旨。特别是当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或其他活动导致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时,或是当政府机关疏于监督污染企业或放纵污染企业时,公民个人无论是面对权力强大的政府机关,还是面对经济实力、环境资讯处于优势的污染企业时都显得弱不襟风和无能为力,此时由环保社团代表公民个人起诉,不失为一种良策。因为环保社团有着较为严密的组织,尤其是环保社团对环境问题十分关切,再加上环保社团在专业人才上的优势,往往能在科技与法律问题上提供专业知识与技术。通过环保社团的参与,可以对一些污染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法律上的制衡,也可以解决由单个公民诉讼中出现的诸如信息渠道不畅通、法院负担过重等问题。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在于为公民以诉讼方式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提供畅通的渠道。理想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应当是公民或环保社团主导型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热情,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终应将起诉权平等、广泛地赋予公民。环保社团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将环境公益起诉权赋予环保社团其实也就是赋予公民。环保社团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民间性意味着不拥有任何行政权力,非营利性意味着不以谋求利润为目的,自治性意味着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开展环保活动,志愿性意味着在组织建立、管理和开展活动中充分体现自愿参与原则,公益性意味着为社会公众提供环保公益服务。环保社团通过为社会公众提供环境公益性、互助性服务,反映和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权益,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社会“调节器”和“稳定器”的积极作用。[6]总而言之,我国最终应当建立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为补充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但是从现阶段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实现机制不完善,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参与意识不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够畅通,环境司法的独立、公正与能动性尚欠缺。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操之过急。即使广泛地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起诉权,其效果也不容乐观,因为大部分公民不想、不敢也不愿介入环境公益诉讼。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朝着公民主导型模式发展是不可逆转的。由于受上述因素制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当是渐进式的。具体来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可通过以下两个阶段逐步实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