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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潘世钦;石维斌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关键词】环境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全文】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多年来一直主张,环境公益诉讼既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亦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据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起诉权的主体及其范围,从这一视角出发考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模式,应当比从适用程序角度考察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比较分析
  
  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
  
  (一)检察机关或环保行政机关主导型模式
  
  在一般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面对的是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或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原告无论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无法与被告相比拟。这就非常需要一个以维护社会公益为职责具有较大职权的,并能与污染企业相抗衡的国家机关作为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现阶段有两种组织机构最适合承担这种职责,即环保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这种模式下,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导,只有前两者都拒绝提起诉讼时,公民个人或相关环保社会团体才可以提起诉讼。
  
  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环境资源的管理与维护的职责,其主要职权是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实施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措施,因而可以成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赋予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起诉权,实现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相互配合和补充,既符合环保行政机关自身职责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其地位和威信。当环保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达到环境保护管理目标时,便可以诉之于司法,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手段来实现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当环保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违法行政时,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告诉,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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