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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本关怀及可能的危险

法律的人本关怀及可能的危险



——关于司法实践中“认真”对待民意的思考

王莹


【摘要】面对当代中国突出的社会问题,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发展中有所超越,无论是群众感觉论,司法大众化抑或民生司法,都强调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考虑民意,体现了中国法律在解决现实问题上的独特的“政治智慧”。但是,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极端的民众司法可能严重冲击改革开放三十年建立起来的极其脆弱的法治传统,极易导致极端的“民粹主义”,影响甚至误导中国法制发展进程。
【关键词】人本关怀;可能的危险;民意
【全文】
  
  一、认真对待“民意”的中国司法

  
  2008年4月初,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广东珠海调研时,针对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提出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认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 “群众感觉论”一经提出,社会反响强烈,很多反对者认为“群众感觉”这种话语本身充斥着太多的非理性,并且什么是“群众感觉”无法界定清楚,所以不赞成以“群众感觉”作为判不判死刑的重要依据。时过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司法大众化不能被淡化”,“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2]几乎就在同时第一届法院院长论坛就“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进行了研讨。[3]从这些近期中国司法的政策走向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的人本关怀,特别强调司法实践中认真对待民意,即便民意本身可能是非理性的,需要被及时冷却,但是“无论在现实上,还是在逻辑上,如果离开了民意政治这个基础,就不会建立起真正的法治政治、有限政治、责任政治、开放政治”[4],所谓的法律及其司法实践也将是远离人民的,那也将是危险的,因为一个国家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5]。

  
  人民、群众、民众、大众、民意、民生这些概念和词汇运用都十分普遍,而实际上这些概念本身所指和能指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一些基本的常识运用到法律中来不是随意的,也不应当随意,这也就意味着不能用常识的思维替代法律的思维。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群众,泛指人民大众,包括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劳动群众,它通常与“人民”一词并用称人民群众,词汇本身的最佳运用可以归结到毛泽东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①]。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同时人民它是一个政治层面上的普遍用语。民众、大众泛指普通的老百姓。民生,简单的说就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权益保障。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讲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个问题时,概括了六个方面,就是: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安定团结。这些就是当下关于“民生”的最主要的涵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发表2008新年贺词时,进一步的概括说:“继续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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