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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


李绍章


【全文】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1]显然,在债务承担中,因不改变债之内容,因此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实现的,其中,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债务承担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务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移转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2]在债务承担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务人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与债权让与一样,债务承担可以是全部承担,也可以是部分承担。在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因此,债务的全部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方式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民法学上,广义的债务承担既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又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性质和特征

  
  债务承担的性质和特征如下:[3]

  
  1.债务承担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对原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在债务移转之前发生的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同样对承担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2.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加入到合同之债的关系中,从而使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债务人),与债权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和所谓的履行承担是有区别的。履行承担虽然也被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但其实质是第三人对于债务约定以清偿或其他方法使债务人免责。在这种关系中,该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履行承担中,债务人虽可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仍须对债权人负清偿责任,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应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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