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两种经济犯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两种经济犯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蒋煌荣


【摘要】洗钱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范,其立法背景似乎相似——都是政府为了因应新型态的经济犯罪,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所造成的失序(或法律失灵),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差别在于前者主要受到国际条约及国民安全感的压力,后者主要受到联合国反贪污公约及防制贪污犯罪的舆论影响;但二者皆可说是走向刑罚积极主义的一种反映,这是近代刑法学因应犯罪企业化及全球化,逐渐偏离刑罚谦抑原则的征象或里程碑。洗钱罪的内涵,就是遏阻各类不法资金流动,断绝跨国及区域犯罪的刑法制度;乃为了维持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运作及吓阻跨国犯罪。从大陆法系的法释义学观点来看,制订洗钱罪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司法权的法益。大陆法系对于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入罪化,一般仍坚守其刑法之基本理论的立场--认为刑法规范的功能在于保护法益;财产不明来源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务员的廉洁性」。从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标准来看,将洗钱行为与拥有不明来源财产之行为入罪化,并无不当。惟在评价行为时,应考虑不法意识,以免使刑罚无效率。但上述二行为是否应予入罪化,仍需逐一检视是否有违其他刑法原则或法理。依据行政罚的刑罚性质,并基于社会成本的考虑,非不得以行政罚代替刑罚,以免有违比例原则之虞。换言之,纵然洗钱行为与拥有不明来源财产具有可罚性,未必不能仅以行政罚论处。政府各部门--包含行政、司法及立法院衮衮诸公,应该提升政府效能及效率。将多如牛毛的各类法规作有效率的修订、整合,而不是动辄祭出刑罚威吓或安抚人民;如此显然不符宪法保障人权之规定与精神。
【关键词】洗钱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政策;法经济学;行政罚
【全文】
  

  
  
  
  

  
目次

  
壹、前言

  
貳、有关洗钱罪之规定

  
一、内涵

  
二、定义

  
三、要件

  
參、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规定

  
一、内涵

  
二、定义

  
三、要件

  
肆、两罪之法经济学分析

  
一、两罪之刑事政策与法经济学分析

  
二、两罪与刑罚谦抑原则之法经济学分析

  
三、两罪与无罪推定原则之法经济学分析

  
四、两罪与不自证己罪原则之法经济学分析

  
伍、由法经济学分析行政罚替代刑罚之可能--代结论

  
一、行政罚与刑罚之区别—兼论可罚性理论

  
二、行政罚的规范密度—兼论刑法的行政从属性

  
三、总结

  
陸、参考书目与文献

  

  



  壹、前言

  
  综观世界先进各国对洗钱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订,可谓是近代刑法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洗钱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范,其立法背景似乎相似——都是政府为了因应新型态的经济犯罪,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所造成的失序(或法律失灵),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差别在于前者主要受到国际条约及国民安全感的压力,后者主要受到联合国反贪污公约及防制贪污犯罪的舆论影响;但二者皆可说是走向刑罚积极主义的一种反映[2],这是近代刑法学因应犯罪企业化及全球化,逐渐偏离刑罚谦抑原则的征象或里程碑。

  
  洗钱刑法的制订,最初是以对抗毒品及组织犯罪为目标,后来逐渐扩展到对各种财产犯罪、贪污罪、经济犯罪,甚至逃漏税以及恐怖主义,都已纳入洗钱罪之前行为的犯罪类型[3]。此即学者所言之洗钱防制的功能,应扩及各种恶性重大的经济犯罪及贪污犯罪的主张[4]。

  
  而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订,则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贪污案件有关。上至前总统下至地方官员,以及各大企业高阶主管,都牵连在内的官商勾结;贪腐与白领犯罪,可谓层出不穷,令人痛心疾首[5]。立法院衮衮诸公乃顺从舆论,仿效外国立法例,尽速提案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6]。

  
  但异议者有谓洗钱防制法的规定,未尽符合刑法之基本原则[7];甚至认为是「法律美国化」的结果,使得传统法益的概念受到伤害,有让渡国家主权之虞[8]。不过,「法益概念的机能丧失」似乎是世界各国共通的刑法学困境[9],是否与洗钱防制法的规定,或「法律美国化」的结果有关,还是纯粹因法律之本质——民主国的制度性功能使然,仍待进一步研究方得确知。此外,关于洗钱罪有违背不自证己罪原则,或财产来源不明罪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等等之虞;致刑法基本原理的机能逐渐退化[10],吾辈应仔细探究以厘清此一刑法理论之纠葛。

  
  因此,洗钱罪与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范,对于法律失灵的填补,以及因应新型态的经济犯罪造成的失序,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有综观所有面向及理论,予以检讨的必要。

  
  故本文首先就洗钱罪与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作简单之说明;再各别就洗钱罪与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内涵、定义及要件讨论。其次,分别以法释义学方法及英美的法经济学方法,分析两罪的刑事(立法)政策,及入罪化的效果对社会成本的影响。再以刑罚谦抑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不自证己罪原则,分别比较两罪之异同。其中,本文的重点是解析两罪和刑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是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的逻辑关系,与传统的辩证法学略有差异;可说是学者陈志龙所提倡之逻辑法学的实践[11]。此外,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面,运用简单的代数运算,左证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合乎诉讼经济;间接证实研究刑法理论,须以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必要性。

  
  本文的研究偏重使用逻辑法学及法经济学之方法,主轴放在刑罚谦抑原则的发挥,故最后以讨论行政罚替代刑罚之可能,作为本文的总结。

  
  贰、洗钱罪之内涵、定义及要件

  
  一、内涵

  
  洗钱刑法的制订,最初是以对抗毒品及组织犯罪为目标,后来逐渐扩展到对各种财产犯罪、贪污罪、经济犯罪,甚至逃漏税以及恐怖主义,都已纳入洗钱罪之前行为的犯罪类型。而且,由于交通、运输、通信、计算机及网络科技的发达,经济、金融、政治、文化、艺术、军事、犯罪、恐怖活动...等等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结果[12],刑法学及法规制度也走向全球化——有学者称之为「刑法全球化」[13]。许多学者即认为制订洗钱刑法,应是受到刑法全球化的影响,为国际社会秩序之共识价值的具体产物[14]。

  
  换而言之,在全球化的助长之下,跨国犯罪日益猖獗,各国纵然耗费大量金钱与人力,用以防范、侦查及追诉重大犯罪,仍经常徒劳无功。归根究底乃是因为全球化的结果,使不法所得可以在世界各地畅行无阻,资助各种跨国犯罪;同时亦助长罪犯及犯罪全球化。正本清源之道,就是各国一致制订有关防制洗钱的刑法,遏阻各类不法资金的流窜,断绝跨国及区域犯罪的养分;洗钱刑法就是在此一国际共识下形成的具体产物。

  
  故洗钱罪的内涵,就是遏阻各类不法资金流动,断绝跨国及区域犯罪的刑法制度;乃为了维持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运作及吓阻跨国犯罪[15]。从大陆法系的法释义学观点来看[16],制订洗钱罪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司法权的法益[17]。不过,学者林东茂认为,按我国之洗钱防制法第1条的规定:「为防制洗钱,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应属立法之错误——因追查重大犯罪并非等于保护国家司法权的法益[18]。而学者邱忠义则认为,从「法益还原论」的观点来看,虽可将洗钱罪之保护法益,视为保护国家司法权的法益;但国家司法权的法益并非真正之法益——仅为技术意义之法益。洗钱罪之保护法益,其实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请求权[19]。

  
  二、定义

  
  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洗钱罪当然是指该当洗钱行为之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的犯罪。而所谓的洗钱行为,主要是指将不法资金,经由各种管道转换成外观上合法,或无法追查及确认为不法资金的行为[20]。

  
  「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规定有四种洗钱犯罪,且在实务上归纳出洗钱的主要方式有:将钱存入海外银行、汇钱到外国的保密银行、买卖股票、到赌场换筹码[21]。而美国「关于组织犯罪之总统委员会」对洗钱行为的定义,是:「隐匿非法来源或用途之收入,并掩饰而使其外观合法的过程。」这也影响了德国对洗钱罪的定义[22]。

  
  德国对抗洗钱犯罪,原本是针对组织犯罪及毒品犯罪,后来受国际法及欧体法的影响,全面扩大成各种犯罪类型[23]。德国对洗钱罪的定义,规定在2008年1月修正后的刑法第第261条中[24];第261条的规范名称在立法当时称为洗钱,之后变为洗钱及掩饰非法财产价值[25]。

  
  我国对洗钱罪的定义主要规定在洗钱防制法第2条:「洗钱行为是指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或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不过有学者认为此一规定有违不自证己罪原则、个人责任原则及不罚后行为的法理[26]。

  
  三、要件

  
  按2008年6月11日修正后之洗钱防制法第2条规定,洗钱行为是指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或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故所谓洗钱行为,应该同时该当下列所述之主、客观构成要件[27]。

  
  (一)客观构成要件

  
  1、洗钱行为乃与重大犯罪有关联之后行为,但不限于重大犯罪所衍生或直接相关之行为。依洗钱防制法第3条,重大犯罪系指最低刑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及特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

  
  2、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或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3、依洗钱防制法第4条规定,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包含直接因犯罪取得之利益与报酬,或由前者变得之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前行为涵盖的范围较赃物罪广泛。

  
  (二)主观构成要件

  
  1、须为直接故意行为:据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56号判决,成立洗钱罪应以行为人有为犯罪之人逃避或妨碍犯罪之追查或处罚,而有掩饰或隐匿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犯意及洗钱行为为必要。亦即行为人须有为该犯罪之人逃避或妨碍犯罪之追查或处罚,而掩饰或隐匿其犯罪所得财物之犯意(洗钱之犯意),并有为逃避或妨碍犯罪之追查或处罚而有掩饰或隐匿之行为(洗钱之行为),始克相当。故该当洗钱罪之行为人,须具备洗钱之犯意的主观构成要件,否则难以洗钱罪相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