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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香港政改的一些浅见

对于香港政改的一些浅见


刘性仁


【全文】
  

  日前针对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政改方案,引来多方广泛关注,包括香港政制发展如何才能稳步有序,如何才能真正体现普及和平等,各方给提出专业而权威的见解,供北京当局、香港特区政府及香港民众三方思考。


  

  首先针对香港是否推行民主普选制,民主派人士一直持怀疑的态度,他们所希望的民主普选制是一步到位,然而根据香港当地法律专家梁爱诗女士却认为北京中央对推行香港普选有诚意的。她所根据的论据是,香港自1985年才开始有部分立法会议席的选举,1991年才有部分议席的直选,亦即在《中英联合声明》的时候,选举只是处在很低层次的阶段,只是在市政局层面以及区议会层面,但这些都不是政治团体。故在《中英联合声明》里,并没有说到普选,附件里有提及行政长官由选举或协商产生,提到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也同样没有说要普选。到了1990年4月4日,香港的《基本法》通过,《基本法》45条说明,行政长官最终达到普选产生。在68条中提到,立法会议员最终达到全部普选产生。换句话说,基本法的45条和68条是期望性的,即是最终目标,并不等于能马上能做到的。


  

  另外她也引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内容说明必须要普选。但是,她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说一人一票直选才是普选。大家都接受的说法是,公约的义务就是“普及和平等”的选举;不管甚么形式的选举,只要能达到普及和平等即可。


  

  梁女士的论据,主要是提及普选和平等是必须遵循的原则,论述有其道理,而普选制是香港渐进到位的最终理想,既然普选问题已经成文化、法制化,表示北京中央终究认为特首及立法会最终会通过普选产生,因此少数人士因目前未达成普选来推断北京当局推动香港民主化是不够公允及客观的,毕竟香港所享受到的民主是不容怀疑及剥夺的。


  

  其次香港的民主,和台湾所实行的民主,在民主制度运作上,面临同样的困境那就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负面实践,香港的民主制度建立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香港是以繁荣稳定为目的,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香港的民主走着属于香港自己的特色,少数不同意见者的声音在充分表达后,过度操作放大,形成少数主治的情况;台湾的情况是,照着宪法中所规范的精神,民主进步党在议会中虽然是少数,但其意见除了充分表达后,以不理性杯葛的方式致使多数为主的中国国民党无法有效进行议事运作,在朝野冲突的情况下又无法进行民主表决,形成少数牵制多数,因此使许多法案政策都无法有效通过,因此民主的少数,往往基于多数的尊重及包容,而过度放大自己的监督制衡力量,这种心态是不正确的,民主社会有尊重少数意见,多数也要有所妥协,但绝非发言权及主导力量被少数抢去,否则就错解民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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