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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CQJB证据标准”

评析“CQJB证据标准”


鲜江临


【全文】
  
  201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因辩护人伪证罪等罪指控,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判决。该判的证据标准,谓“CQJB证据标准”。

  
  “CQJB证据标准”出现在特殊社会情状之下。2000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度经济增长中,社会冲突日渐突出。该国领航人在政治演讲中多次提醒积极应对此种严峻局面。这种发展和冲突同步增长的现象,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早有洞察,并指出这是一种快速发展社会经统计学确认的普遍情况。该国杰出法律学家、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将冲突增量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与此同时,从事独立法学研究的法律科学家鲜江临将此种“风险社会”直接命名为“危险社会”。据其独创的交易频度理论和代价学说解释,当社会交易成本准备超出交易规模的情况下,出现代价败坏现象,社会交换发生崩溃;在社会分配正义和行动正义未有效构建的状态下,社会不得不面临周期性经济与组织体的崩溃危险。为化解社会风险或危险,法律科学家提出合意主义的法律构造原理,辅以合作主义政治理论替代政治对抗理论,提出以代价识别和商议谈判开启和平主义社会的新篇章。但是,这一切都是学者的理论构想,尚未变为现实,在社会盲动之中,还是出现了“李庄事件”及“CQJB证据标准”。

  
  “CQJB证据标准”乃是未经合理评断即认定口供证明价值的证据标准。这一标准与鼓吹无产阶级继续革命时期政治迫害的证明标准极其相似乃尔。“CQJB证据标准”出现,让人民陷入从2010回到1960的震惊状态,极大地刺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步法治势力。 “CQJB证据标准”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这种风波甚至可能演化为法治主义者和人治主义者之间的战争。这场风波和任何社会大事的出现情形一样,沿袭了“小人物+大人物+发生事件”的社会事件发生模式。这场风波继续扩大,也许在未来可命名为“护法运动”。当然,假如操持社会者以名闻遐迩的“不折腾”原则化解这场潜在风波,“护法运动”也许不会发生。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0年后法律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不再是缺乏法律制度体系的社会,一旦“护法运动”出现,而社会公民以维护宪法物权法律师法为由引起社会事端,将集合中国社会大量的不满力量,势必造成大的社会动荡。作为法治主义者,总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或许希望在现有的制度架构内,以不损坏整体社会法律秩序的代价条件下,解决社会出现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国家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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