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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务员制度概揽

德国公务员制度概揽


张志成


【摘要】德国公务员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很多方面值得中国借鉴。本文根据2005年在德国参访的有关材料整理而成,由于语言不通,借助了翻译之力,加之参访时间匆忙,恐不免有疏漏之处。
【全文】
  
  一、德国公务员队伍的特点

  
  首先,德国公务员数量多,覆盖面广,是德国社会的中坚力量之一。从数量上讲,目前(2005年)德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共有公务员460万,大约相当于全国8200万人口的5%、全国3000万劳动人口的15%;德国政府认为,目前公务员队伍人数比例太大,应该逐步精简。但是,由于《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般不能解雇,因此,目前主要靠自然减员来精简。例如,两德统一时柏林(州)内政部有850人,目前只剩下有150人。

  
  其次,德国公务员职业种类多,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从职业分类上讲,德国公务员既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也包括公立大中小学教师。大约90%的教师是公务员,还有10%为私人学校教师为公务员。所有的大专、大学教师都是公务员。德国的大学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是历史传统,也是出于尊重教师的需要。不过,由于其教学科研工作确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事务,而且按照公务员管理也不符合教学科研规律,例如:教授的晋级首先也要看是否有职数,如果没有“位子”,而不是看其学术水平,因此,即便一个人的科研教学水平再高,也不可能当上教授。所以,德国也在酝酿改革大学管理体制,试图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对新聘任的教师采取非公务员的管理方式。但是,由于历史习俗等原因,这样的改革也是困难重重。德国公务员这样的职业覆盖面接近于我国财政供养的全体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与我国财政供养人员的区别是,德国政党工作人员和私人协会人员不是公务员。不过,对于德国的政党而言,可以根据在选举中得到选票的多少拿到政府的补贴,但是,补贴与政党的党务工作人员数量没有关系。

  
  再次,德国公务员根据类别享受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责任。根据工作的性质,德国公务员分为政府公务员、事业公务员和合约公务员三大类。其中政府公务员和其他两类公务员之间区别比较大。为了保障政府的正常运做,德国法律剥夺了政府公务员的罢工权利。这类公务员的总人数约有170万。而对于事业公务员和合约公务员则保留了他们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将,政府公务员类似于我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公务员类似于我国从事公共事务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合约公务员类似于工勤人员和政府雇员。后两类公务员的权利基本与公司雇员相同,可以组织工会、谈判工资等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所服务的机构的层级划分的。即有联邦(国家)公务员、州(地方)公务员和城镇政府公务员。其中,联邦政府公务员大约占全体公务员的10%(也就意味着是全体劳动力的的1.5%)。虽然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的个人收入(称为俸禄)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法律也允许各州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务员的收入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因此,德国公务员的收入并不是完全一样的。其中,联邦公务员的工资是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一般而言,他们的收入是低于地方、特别是富裕地区的公务员的。当然,这样的分类往往还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德国也有法律规定,对于特殊人才,经过财政部批准,可以给予特殊的薪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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